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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建制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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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
行政建制鎮
分類鄉級行政區
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
創建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數量21,400[1](2023)
應用範圍自治區直轄市
本級政府鎮人民政府
上級縣級行政區
下級社區行政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區劃類型

民政部登記行政區劃層級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不屬於一級行政區劃)

社區居民委員會
(屬城市居民自治組織


行政村村民委員會
嘎查:牧民委員會(內蒙古)
(屬村民自治組織

行政級別與其他術語
黨政機關級別特殊的行政區
副省級市
直轄市、副省級市的市轄區
直轄市、副省級市、「直筒子市」的
街道辦事處
直轄市的
歷史:清朝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介於縣級行政區)與(或村級區劃)之間,與「」同層次的行政區劃單位,現為鄉級區劃主要類型,常與同層次區劃單位「鄉」一起使用,合稱為「鄉鎮」。為區別村鎮集鎮市鎮,常被冠以「行政建制鎮」或「建制鎮」。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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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民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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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鎮 (中華民國)

清朝即在以下行政區劃中,城、是傳統政治和消費中心;鎮偏重於鄉村間的商業中心,經濟上有助於鄉村。1909年1月18日(光緒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清政府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規定在50000人口以上的村莊集地建鎮,設自治組織,議決及辦理地方自治事宜,這是明確規定鎮建制的首部法規。[2]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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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在城鎮規劃和建設中官方常用的術語有「小城鎮」和「集鎮」。大陸自1980年代特別是進入1990年代以後,隨着快速的工業化和城鎮化,城鎮建設納入縣級及其以上政府的統一規劃,一定規模的市鎮規劃設計與建設建立了相應的標準。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鎮的設置缺乏統一規定,鎮建制過多。到1954年底,全境設有5400個鎮,其中人口2000以下的920個,人口2000—5000的2302個,人口5000—10000的1373個,人口10000—50000的784個,人口50000以上的21個。1955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設置市、鎮建制的決定》,明確了設鎮標準。1975年和1978年的兩部憲法均廢除鄉建制,而保留了鎮建制。至1978年底,全國僅有2173個鎮。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後,鎮的建設得到重視。

1984年11月29日國務院公布新的建鎮標準:

  1. 凡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均應設置鎮的建制。
  2. 總人口在二萬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二千的,可以建鎮。
  3. 總人口在二萬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占全鄉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鎮。
  4. 少數民族居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區、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二千,如確有必要,也可設置鎮。

歷年建制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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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歷年鎮數量列表[3][4]
年份
1961年4429
1978年2173
1986年10717
1988年11481
1990年12084
1991年12455
1992年14539
1993年15806
1994年16702
1995年17532
1996年18171
2000年20312
2001年20358
2002年20601
2003年20226
2004年19883
2005年19522
2006年19369
2007年19249
2008年19234
2009年19322
2010年19410
2011年19683
2012年19881
2013年20117
2014年20401
2015年20515
2016年20883
2017年21116
2018年21297
2022年21389
2023年2季度2140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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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2季度民政统计数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2023-09-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9-22). 
  2. ^鏈接至維基文庫 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 維基文庫. 1909-01-18. 
  3. ^中国统计年鉴.國家統計局. [2019-08-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1-20). 
  4.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行政区划统计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2023-09-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9-22).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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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制度
區劃法規
區劃變更
決定機關
行政區劃
主管部門
地理大區
區劃層級
省級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
鄉級行政區
基層群眾性
自治組織
村居委會下設
歷史區劃
城市建制
法律術語
管理術語
城市定位
其他
術語或概念
經濟區劃
治理機關
地方各級
政權機關
地方政府
派出機構
法定設置
地方自設
黨政機關
級別
特殊
的行政區
副省部級
正地廳級
副地廳級
正縣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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