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丹麦的LGBT权益 | |
|---|---|
虹色丹麦 | |
| 同性性行为 | 合法(自1933年) 同意年龄平等(自1977年) |
| 同性伴侣关系 | 同性婚姻自2012年合法 |
| 收养 | 允许(自2010年) |
| 兵役议题 | 同性恋者可公开出柜服役 |
| 反歧视保障 | 性别和性倾向的反歧视法令 (见下方) |
丹麦性少数者[注 1]的社会和生活保障相当完善。1989年,丹麦通过民事结合法案,允许同性伴侣享有和异性伴侣相同的权利,是全球第一个通过类似法案的国家。
丹麦在1933年将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第二个非刑事化同性性行为的国家。1977年,丹麦通过修法,将同性性行为的同意年龄订为和异性性行为相同的15岁,促成同意年龄平等化。
丹麦是全球第一个通过民事结合法案,允许同性伴侣享有和异性恋相同的权利,例如赡养、财务、税收、移民等民法行为的国家。另外,同性婚姻、女同性恋是否可藉人工授精产子与同性伴侣是否可拥有收养权,是当时丹麦国会的重要议题。
2006年12月,一项由欧洲安格斯列特全球观察进行的欧盟国家民意调查结果显示,丹麦民众对同性婚姻的支持率排名欧盟诸国第3(69%),仅次于荷兰(82%)和瑞典(71%)[1]。
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之间民事结合的国家,但迟迟未承认同性婚姻,因些丹麦国内部分LGBT族群认为这是一种歧视,LGBT人士在丹麦是二等公民。
2012年6月7日丹麦国会投票通过同性婚姻法案,该法案于6月15日生效。丹麦成为全球第11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2][3][4]
自1999年起,同性伴侣可以收养自己伴侣的亲生子女,也就是收养继子女。继之在2009年3月,丹麦国会允许同性伴侣可拥有共同收养权,并在2010年5月3日正式通过[5][6]。2006年6月2日,丹麦国会以多数支持废除禁止女同性恋者以人工授精方式拥有子女的禁令。
| 项目 | 标记 | 年份 |
|---|---|---|
| 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 | 1933年 | |
| 同性恋者得合法公开在军队服务 | ||
| 同意年龄平等化 | 1977年 | |
| 同性恋去精神疾病化 | 1981年[7] | |
| 反歧视保护适用于所有领域 | ||
| 承认事实上存在的同性伴侣关系 | ||
| 承认同性伴侣关系 | 1989年 | |
| 允许收养继子女 | 1999年 | |
| 允许拥有共同收养权 | 2010年 | |
| 允许女同性恋者藉人工授精拥有孩子 | 2006年 | |
| 同性婚姻 | 2012年 | |
| 允许男男性接触者(MSM)捐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