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針與指引(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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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的離任共有4种途径,分别为长期没有活动解任、主动请辞解任、紧急除权以及经过解任投票除权。本方針適用於管理員、介面管理員、監督員、用戶查核員及行政員,以下統稱為管理人員。
| 本頁簡而言之:最近五個月(150天)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並且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后仍未有上述活动,該管理員便會被取消管理員權限。 |
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維護的工作,應當活躍地發揮作用。让處於不活動狀態的用戶擁有管理人員權限是一种安全隱患。因此,如果管理人員長期不活動,其權限應予取消。此舉是维基百科的例行事務,不應視作懲罰。
如有管理員的貢獻紀錄符合下列條件,則被視為處於不活動狀態:
當达到上述条件時,該位管理員應經由以下方式得到通知:
當某位管理人員在行政員布告板被提名,並且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註 1])后,該管理人員仍然沒有做過除用户、用户讨论命名空间的編輯,其便會被取消管理人員權限,而五項管理人員權限亦會同步移除。
如欲提請取消不活動管理人員的權限,請到行政員布告板提出。
如果您是管理人員,基於某些原因想要離任並取消管理人員權限,請在行政員布告板提出,並到元維基上的m:Requests_for_permissions#Removal of access進行正式申請。
若有用戶認為管理人員濫用權限或嚴重違反維基方針,可通過緊急除權、解任投票、仲裁三種方式提請移除該員之管理權限。緊急除權適用於管理人員出現突發嚴重濫用權限而可致對維基百科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而後兩者則適用於其他懷疑管理人員不當使用權限之情形。
这个规则在严重违反管理人员责权的情况下提供了一个快速反应的机会。尤其是在管理人员不断重复其错误或者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的情况下(比如删除頁面破坏)可以使用这个机制。
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经过在線的管理人员讨论后,直接联系監管員取消管理员权限,以下是聯絡監管員的方法:
紧急情况下的討論只可以在維基媒體項目頁面(包括但不限於維基百科和元維基)、維基媒體基金會管理的IRC頻道或郵件列表上進行,過程必須以文字或截圖方式存檔,並在情況許可之下適時向社群公開。如有拒絕、無理拖延或不能及時公開者,緊急解任將失效,权限被取消的管理人員可以復權。如果社群中有任何自動確認使用者(被解任者除外)認為緊急解任不妥,可以按下面「解任過程」進行解任程序,新的解任結果將取代緊急解任的結果,程序結束前权限被取消的管理人員不得復權。如果被解任的管理人員不服,他必須說服其他有資格投票者代為重新開始解任程序。本規定對一般和極其緊急的情况皆適用。
管理人員明顯濫權或其他嚴重違反維基方針者,可由社群報請元維基撤回管理人員權限。其解任程序為由合資格的社群成員提請解任管理人員,並經投票或討論程序取得共識,最後由行政員確認並解除權限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解除管理人員權限。每個社群用戶都有權申請取消管理人員的權限,但如果只是一般用戶之間的意見分歧,應先考慮到管理員的建議版上提出意見,並尋求共識。管理員解任投票是一個最終手段,在發起投票前應先經過充分的討論、再三確認,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被取消管理人員資格的用戶仍然可以再次申請、被選為管理員。
解任共識是否達成由非當事行政員決定,如果該共識需由投票決定,其支持解任所需票數的指標可由非當事行政員視肇事管理員濫權程度或違規事實衡量,此通過指標通常為至少25張有效票的多於一半。除此以外,明顯濫權(如嚴重破壞頁面、無由封禁、擁有多重傀儡且違規使用等等)行為之管理人員,甚至可在緊急情況下由其他管理人員報請元維基取消該管理員系統許可權,並逕自封禁。依上列緊急除權條款,行政員可即時移去介面管理員權限。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濫提、不符合假定善意、違反維基方針、禮儀、討論程序之解任提請,皆可經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取消或中止。而被褫奪「系統操作許可權」之維基人均可向社群申請並由行政員覆議或至元維基申訴,惟前者須在投票結束後七天內提出。
在仲裁委員會接獲:
三種情況下,由仲裁委員會立案調查(完整程序包含當事人答辯等)確認當事人存在行為失當且構成方針現列之解任條件,則直接準備解任投票,由社群經投票決定當事人是否須被解任;在投票頁須註明當事人經仲裁委員會調查認定構成何等解任條件故發起解任投票,並提供仲裁案件的裁決結果連結。若仲裁委員會判定不符合解任方針所列解任條件,則不發起任何解任投票,也不得再就同一事宜發起新的仲裁或解任案。各方仍可按一般程序就仲裁結果提出申訴。
在社群不經仲裁委員會發起管理人員解任(罷免)投票時,若當事人或任何其他編者認為該案所提出的理據存在不實誹謗、不能合理構成解任條件或出現方針所指任何可致解任案失效的情況,可聯署提請仲裁審視解任案理據是否妥當。
在社群發起解任案討論至發起解任聯署起計七天內的期間,由任何一名自動確認用戶(可為當事人)在仲裁立案請求佈告板提出要求審視解任案理據是否符合解任條件,並在解任案討論中公告此事;從正式提起檢視解任理據起,解任案須暫緩舉行投票;若尚未進入解任聯署階段,則聯署亦暫緩開啟。此類仲裁請求須在72小時內補充請求理據(即認為解任理據何處不妥),並取得包括提請人但不包括當事人的三名編者聯署才可成立。此後,亦須按仲裁流程獲得仲裁員多數同意或淨正三票同意才得立案(此處仲裁員必須針對提請的理據評論,而不能因其他外部因素如過往提請過幾次解任或出現多大爭議而考量是否受理)。
若成功立案,則等同進入以上所述「通过仲裁机制除权」機制,經仲裁委員會詳細調查管理人員是否行為不當後再發起解任投票;若調查認定提供的解任理據不符合方針要求,則解任案無效,不得再就同一事宜發起新的仲裁或解任案。各方仍可按一般程序就仲裁結果提出申訴。
若在成立提請仲裁的聯署後仲委會否決了仲裁立案請求,則有關解任程序繼續,而不得再對同樣的解任理據提請仲裁;惟若此後提請解任一方再次增加解任理據或增改證據連結,或有其他投票人問題(如拉票、傀儡等),則可重新提起仲裁。
若在社群發起解任案的同時有认定此管理人员行为不当的用戶發起管理人員行為調查請求,則應以仲裁委員會調查流程優先,而社群解任案終止。
無論管理員為何離任,皆可循一般程序重新申請成為管理人員。
而在自願辭職或因不活躍而離任的情況下,當事人可提出管理員復任申請,由行政員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