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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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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虛級化)










相關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臺灣話Hiong客家话Hiông)是中華民國地方制度中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之一,設於之下,地位與縣轄市相同,普遍而言即都市化程度偏低且第一級產業農業比例較高之行政區,亦被稱為鄉下或偏鄉。鄉設鄉公所鄉民代表會,作為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1]。鄉下轄,與縣轄市、鎮、下所轄之同級。

目前之《地方制度法》並無詳細規範鄉的設置標準,現時的臺灣省各縣的鄉、鎮大多是由臺灣日治時期的1920年施行「街庄制度」下的庄、街直接改制而來[2]。不過若有鄉、鎮、縣轄市之合併設置事宜,均需依法重新區劃,但做為配套法律的《行政區劃法》並未立法完成。一般來說,沿襲舊制也是鄉鎮地界劃分參酌的因素之一。

目前中華民國有146個鄉(含24個山地鄉),人口最多與最少的鄉分別是新竹縣湖口鄉金門縣烏坵鄉,2024年底兩鄉人口分別為83,748人與646人,有7個鄉的人口超過5萬人,分別是新竹縣湖口鄉(83,748人)、花蓮縣吉安鄉(83,135人)、嘉義縣民雄鄉(69,923人)、新竹縣新豐鄉(59,336人)、宜蘭縣冬山鄉(53,117人)、屏東縣內埔鄉(52,646人)與雲林縣麥寮鄉(50,001人)。若不計山地鄉,人口密度最高與最低的鄉分別是屏東縣琉球鄉嘉義縣大埔鄉,2024年底兩鄉人口密度分別為每平方公里1,792人與每平方公里25人;面積最大與最小的鄉分別是臺東縣卑南鄉與金門縣烏坵鄉,兩鄉面積分別為412.6871平方公里與1.2000平方公里。

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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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中華民國的鄉數目統計(含山地鄉):

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全國總計
鄉數91118814142981013534146

原住民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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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山地鄉

臺灣的鄉又可以再分成「平地鄉」與「山地鄉」,平地鄉的前身是日治時期1920年在台灣的「街庄制度」下所設置的「庄」。山地鄉則源自於日治時期各原住民所居住之蕃地,在戰後初期所改制,境內以原住民族為主要居民。「山地鄉」鄉長,從以往《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到現行《地方制度法》都規定,須經過民選且為原住民族籍者方能擔任。
「平地原住民鄉」則是原住民居住人口較多之平地鄉,其民選鄉長不一定需具備原住民族籍。又「直轄市山地鄉改制者,稱為『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地方制度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3]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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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地方制度法
  1. ^依據1999年1月25日中華民國政府公佈的《地方制度法》第三條之規定,「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復劃分為縣、市。縣之下劃分為鄉、鎮、縣轄市」。
  2. ^地方制度. 中華民國內政部民政司. 2007-11-30 [2019-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11).改州為縣,改郡為區,各區置區置,於山地另設區署,並將街庄改為鄉鎮。 
  3. ^地方制度法》第四章之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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