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廟不僅是宗教的祭壇,還是奴隸主政治經濟活動的中心。一切奴隸制城邦都有自己的神廟,具有統治機構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佔有大量土地並參與商業及手工業。屬於神廟的土地,除直接管理強令奴隸為之耕種,也有一部分以份地形式出租來收賦稅。城邦餘下的土地屬農村公社,公社農民可領有自己的份地,最初要定期重新分配,之後則歸已有並允許轉讓買賣。另外也有因社會地位下降陷於自由民身份的依附農民(Gurus)。蘇美爾城邦土地所有製是國有財產(如神廟土地)與公民私有財產並存,前者不准買賣,後者當社會化到一定階段,就成為可以買賣的土地了。公元前3000年代初阿卡德人(Akkadiaus,塞姆族中的一支)從敘利亞遷來,在兩河流域定居後也形成一些奴隸制的城邦。公元前2371年統一建立了阿卡德王國(Akkad,約前2371~前2230),征服蘇美爾諸城邦及鄰近地區。之後於烏爾第三王朝(Ur III dynasty,前2112~前2004)中央集權強化,神廟經濟被王室經濟吞併。王室經濟以王室農莊及牧場的形式來經營,驅使奴隸與依附者為之生產。此時這兩者的社會經濟地位幾乎已無差別。
古巴比倫、亞述、新巴比倫時期
巴比倫位於幼發拉底河中游,在兩河相距最近之處。阿摩利人(Amorite)於公元前1894年在此立國,史稱古巴比倫(Old Babylon,前1894~前1594),其第六代王漢謨拉比(Hammurabi,約前1792~前1750在位)時,統一兩河流域,建立起奴隸制的中央集權國家。漢謨拉比統治之初,就繼承蘇美爾—阿卡德時代各邦的法律,並結合當時當地的習慣法彙編法典,即《漢謨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漢謨拉比法典》從維護奴隸主階級利益出發,竭力公社的份地基錄主對奴隸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農民公社的份地基本上已成為私有財產,佔有份地農民須以收穫物的1/10~1/4上繳國庫,此外還須服勞股及兵役。古巴比倫王國時代的王室經濟(包括土地、畜牧及手工作坊)多集中於蘇美爾地區,分配給依附於王家土地「非全權自由民」(Mushkeaum)的納貢人來經營。納貢人領得份地、農具、牧畜及種籽之後從事耕種,收穫所得須將大部分上繳王室。份地不准買賣抵押,但可世襲使用。
安那托利亞(Anatolia,又稱小亞細亞,今土耳其),希臘語意為“日出”或“東方”。公元前3000年代已居住著原始赫梯人(Hittites)。公元前2000年代初屬印歐語系的赫梯人等進入安那托利亞,形成許多城邦國家。公元前19世紀亞述入侵時,曾建立殖民地。亞述殖民者向土著居民征收賦稅,並強令為其服務種勞役。公元前14世紀以哈圖斯為首都建立赫梯帝國(Hittite Empire,約公元前1380~前1230),帝國內部由許多相互混合的部落組成。統治機構是適應對外擴張的軍事聯合組織。因缺少穩因的經濟基礎,存在時間不長。但赫梯帝國建立後,生產力有較大發展。除石犁外還用青銅製作了犁和鐮刀。公元前1500年左右發明了冶鐵,包括鐵犁在內的鐵製工具隨即應用推廣。赫梯人還大量開採當地豐富的鐵礦,出售給周圍民族。全國土地大部分歸國王和祭司佔有,寺廟經濟名義上屬全體自由民,實際上已轉化成國王財產,權貴及軍官也佔有大量土地。農村公社已由父親家庭構成,土地原則上不分割,稱“全份地”(iwaru)。公社成員在全份地內保有可定期使用的單獨份地。公元前15世紀末至前14世紀初彙編的《赫梯法典》(Code of Hittite),已允許土地買賣,並保護土地私有權。法典規定對侵犯別人土地,在別人土地上播種者處以死刑,對盜竊或殺害性牲畜的要判交罰金嚴加懲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