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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汉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具有法定地位的“国家通用文字”[1],主要由经过简化、整理并颁布的规范化汉字组成。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2]规范汉字通常包括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和未被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不规范汉字通常包括:被简化的繁体字[3]、已淘汰的异体字[3]、二简字[3](1977年曾公布《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不久废止)、旧字形[3]、錯別字和生造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对允许繁体字、异体字保留或使用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1. 文物古迹;2. 姓氏中的异体字;3. 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4. 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5. 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6.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 發表年份 | 名稱 | 標準指定範圍 | 備註 |
|---|---|---|---|
| 1955 | 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 | 異體字 | 此表名为“第一批”但至今未出台“第二批异体字整理表”,之後曾多次調整。 |
| 1965 | 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 | 字形 | 被1988年出版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取替。 |
| 1986 | 簡化字總表 | 簡化字 | 第一版於1964年出版,所據之《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出版。附新舊字形。 |
| 1988 | 現代漢語常用字表 | 字量、字形 | |
| 1988 | 現代漢語通用字表 | 字量、字形 | 含《現代漢語常用字表》所有字。取替《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成為字形標準。 |
| 1997 | 現代漢語通用字筆順規範 | 筆順 | 含《現代漢語通用字表》所有字。 |
| 2013 | 通用規範漢字表 | 字量、字形、簡化字、異體字 | 上述字表停用,为现行统一规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佈了《簡化字總表》、《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及《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並設有《通用语言文字法》,確定了應當使用「规范汉字」的場合。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经整理简化过的传承字。现行和有些过时的规范标准是:
(注:中国大陆使用汉字时以现行的《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为准)[7]
其依据是:
2013年《通用规范汉字表》正式發布後,以上標準同時停用,但總體而言《通用规范汉字表》與舊標準差別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