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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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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是南京國民政府文官制的一種,也是現今中華民國政府文官編制一種,屬於公務人員官等,分為第六至九職等,官等在簡任之下、委任之上,是文官的第三級官階。[1]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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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10月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训政纲领》;同月8日,国民政府训令第五六五号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刊登於《國民政府公報》第99期)。1933年3月13日,國民政府公布《公務員任用法》,第七條規定:「簡任職公務員之任用,由國民政府交銓敘機關審查合格後任命之。薦任職、委任職公務員之任用,由該主管長官送銓敘機關審查合格後,分別呈薦委任之。」

正式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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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務機關+官等(薦任)+第n職等+職稱。
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薦任第九職等科長。

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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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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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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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朋園、沈懷玉合編,《國民政府職官年表》,1987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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