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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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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和平統一臺灣的九條方針政策,俗稱葉九條,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葉劍英於1981年10月1日向新華社記者提出,作為與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談判的基礎。為中国大陆台湾政策文件之一。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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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九條是中國為防止美國售予臺灣FX戰機所提出的和平攻勢。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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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九條內容如下:

  1. 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兩黨可以對等談判;
  2. 雙方在通郵、通商、通航、探親、旅遊及開展學術、文化、體育交流達成協議;
  3. 統一後的臺灣可保留軍隊,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特別自治權
  4. 臺灣社會、經濟制度、生活方式與同其他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
  5. 臺灣政界領袖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領導,參與國家管理;
  6. 臺灣地方財政有困難時,可由中央政府酌予補助;
  7. 臺灣人民願回大陸定居者,保證妥善安排、來去自如、不受歧視;
  8. 歡迎臺灣工商界人士到大陸投資,保證合法權益與利潤;
  9. 歡迎臺灣各界人士與團體,提供統一的建議,共商國事。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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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為,葉九條已經包括了往後一國兩制的基本意涵。1984年二月,鄧小平在會見美國國際關係專家布里辛斯基時,即是在葉九條的基礎上談到了「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並在同年第六屆人大二次會議中由時任國務院總理趙紫陽正式提出一國兩制的表述。[1]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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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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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讚合. 兩岸關係變遷史. 周知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996: 248–255.ISBN 9579120285. 
概述
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黨
其他團體
中華民國
政黨
派出機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門中華民國兩岸四地之間的派出機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依照海峽兩岸協議成立中華民國
中国大陆派駐台湾
台湾派駐中国大陆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派驻内地
澳門特别行政区政府派驻内地
備註:刪除綫表示已停止運作之機構。
術語
一个中国
中国统一
两个中国
一中一臺
臺灣獨立
其他
歷史
1949年前
1949-1979
1979-1996
1996-2008
2008-2016
2016至今
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民國
海峽兩岸
美國
美国美國國會所認可通過之臺灣相關重要文件中華民國
基於《美國憲法》之三權分立政府權限
其他
其他
政治
交通
現行規劃
已廢止
流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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