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地區,又稱為臺澎金馬、臺閩地區、自由地區,是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中華民國政府現行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1][2],為海峽兩岸關係常用術語之一。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中,其相對概念為「大陸地區」或「中国大陆」,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地區[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出於一中原則考量,以「臺灣地區」代稱中華民國目前實際控制的全部區域,以表示否認後者的主權國家地位,並與香港、澳門合稱為「港澳臺地區」,在其法律體系中有特別地位。
1949年12月,由於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進入1950年代後戰事漸歇,中國國民黨領導的中華民國與中国共产党領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隔台灣海峽兩岸分治的格局形成,此後中華民國多使用「自由地區」指稱政府統治區,並稱政府未統治之區域為「淪陷區」。此時期「大陸」或「淪陷區」範圍包含外蒙古、唐努烏梁海等地區,但主要指涉對象仍為中华人民共和国統治範圍。中華民國政府統治範圍隨時間演進亦有微小變化,主要變化有:1955年大陳島撤退,浙江省僅剩之台州列岛被中國人民解放軍佔領。中華民國實際控制的南海部分島礁,先後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和汶萊佔領,現僅剩東沙群島、南沙群岛之太平島與中洲礁,由高雄市代管。此外,中華民國與日本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還存在釣魚臺列嶼主權問題。
政府遷臺後,因實際控制領土縮小以及分治局勢的持久化,使憲法諸多規定產生窒礙難行之處,故在1966年修訂作為憲法附加條文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其中首次將「自由地區」寫入條款。此外,政府亦會使用「復興基地」一詞,意指中華民國在臺澎金馬東山再起,例如1987年的《復興基地居民赴大陸淪陷區探親辦法》。
中華民國政府在此時使用的「臺灣地區」一詞僅包含臺灣本島、澎湖群島及其附屬島嶼,並不等同於「自由地區」,其主要原因為臺北市與高雄市分別在1967年與1979年升格為直轄市後脫離臺灣省,但許多政策上仍將其視為一體,故使用「臺灣地區」作為統稱,[原創研究?][需要解释必須有可靠來源明確表述那是「原因」]例如1987年發布的《臺灣地區解嚴令》。位於福建沿海的金門及馬祖,則因位處與中华人民共和国軍事對峙之前線而實施戰地政務,通常政策上會與「臺灣地區」分開指稱或合稱為「金馬地區」,例如金馬戰地政務下的通行證制度[4][5]。
| 名詞 | 憲法增修前 | 憲法增修後 |
|---|---|---|
| 自由地區 | 政府實際統治區域,包含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 | 政府實際統治區域,包含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 |
| 臺灣地區 | 臺灣及澎湖 |
在中華民國解除臺灣地區戒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後,1990年代以来,兩岸交流日漸頻繁,海峽兩岸關係開始緩和。
中華民國制定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規範海峽兩岸關係的新法律,將「自由地區」、「臺灣地區」2詞與中华人民共和国統治之大陸地區相對。法律條文之外,目前中華民國政府各機關對於表示其有效統治領土的用詞包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則在制定《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後開始將「台湾地区」寫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台湾地区」為指稱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地區的單一用詞。
對「臺灣地區」一詞的認知,依各方立場解釋不同而有差異。
| 實體 | 認知立場 | 運作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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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大会於1971年以76票支持、35票反對、17票棄權、3國未投票,通過《第2758號決議》,宣告「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在联合国中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至今,但該文件中並無任何台灣相關之文字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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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12年中華民國建國以來,金馬地區就隸屬於福建省,1949年兩岸分治後,福建省形成了由中華民國實質統治的金馬福建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質統治的大陸福建的格局,成為目前唯一兩岸分治的省份。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華民國在臺灣本島、澎湖群島及其附屬島嶼成立臺灣省。南海诸岛則劃入廣東省,後析出其部份地區成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早期將海南特別行政區併回广东省而後又於1988年設立海南省。中華民國則在1967年起陸續設立了6個直轄市,併將實際控制的南海島嶼劃入高雄市。
| 地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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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區劃 | 行政區劃 | 行政区划 | 法律区划 | |
| 自由地區 臺灣地區 | 福建省 | 金門、烏坵、馬祖列島 (臺灣海峽近中國大陸沿岸島嶼) | 福建省的一部分 | 台湾地区 |
| 臺灣省 | 澎湖群島 (臺灣海峽中島嶼) | 台湾省 | ||
| 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 | ||||
| 臺灣省 | ||||
| 臺北市 | ||||
| 新北市 | ||||
| 桃園市 | ||||
| 臺中市 | ||||
| 臺南市 | ||||
| 高雄市 | ||||
| 高雄市 (原屬海南特別行政區,現由高雄市代管) | ||||
| 東沙群島 (南海诸岛) | 广东省的一部分 | |||
| 太平島、中洲礁 (南海诸岛南沙群島) | 海南省的一部分 | |||
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六項保證是美國和台灣關係實施的准則,其規定美國不會……(6) 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英語:Whereas the Six Assurances are guidelines to conduct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aiwan and stipulate that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6) formally recognize Chinese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formally recognize Chinese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1982年,雷根還以總統的身份推動通過了所謂的「六項保證」(Six Assurances),其中一條是重申美國不會正式承認中國人對台灣的主權。不過,他依然遵守了1979年聯合公報中的條款,該公報確立了美國與中國的外交關係。
The United States supports Taiwan’s membership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hat do not require statehood as a condition of membership and encourages Taiwan’s meaningfu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where its membership is not possi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