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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英語:duty),指应尽的責任[1],應該要做的事。義務可能來自於宗教、倫理道德、社會關係、法律等規定。
這個名詞譯自英語:Duty。最早源自拉丁語:debere或debitum,本來是指債務,變成古法語devoir的過去分詞due。變成中古英文duete,最終成為英文名詞,意指虧欠的債務,應該要做的事。類似的名詞還有obligation、liability等。
漢語譯名最早來自丁韙良譯《萬國公法》,其中使用了權利與義務的譯語。這個譯作流傳至日本後,影響了西周及法學家箕作麟祥(日语:箕作麟祥),箕作麟祥的著作又反過來影響了中國。
有两个意思:
- 一个人在法律或道义上所应负的责任,如兵役、赡养等,包括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 一个人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无偿地做一件事,如义务劳动、义工等。
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义务的对应词是权利。
虽然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中占据重要位置,“法学乃是权利与义务之学”,但对于权利及义务的概念仍是莫衷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