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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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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典是指在採用成文法的國家中,規範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法典,內容涵括財產法身分法

民法規範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規範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在法典中,前者又稱為身分法(在一般大陸法系中,人格權部分則規範於財產法條文內)、後者則亦稱為財產法。民法以法律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範各式法律行為,并规定各类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會酌採習慣法作為補充規範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私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

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語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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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万民法(jus gentium)与自然法(jus naturale)之区分。市民法規範具備羅馬公民權之人民間的各种法律关系,不具備羅馬公民權的其他异邦人與羅馬公民間的法律关系,則由萬民法規範。自公元3世纪起,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对立逐渐淡化。罗马法中完备的平权主体法律规范,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复苏。在欧洲法典化运动中,先后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又名拿破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部具有划时代意义法典。在对《法国民法典》的引进中,日本学者津田真道誤将“市民法”一词翻译为「民法」。清末变法圖強時,即有編成「大清民律草案」,雖由中国学者直接抄自日本,译作今称,於清光緒33年時設立修訂法律館,草擬之大清民律,宣統3年8月時完成,但未及施行,清朝即由民國所取代。但也有学者认为,民法一词并非来自日本,而是中国自己创造的,在中国古代典籍《尚书》中就已有“民法”一词。《尚书·孔氏传》:“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做明居民法一篇亡”中的“民法”一词,被有些学者认为是中国民法的起源(實際上,中國真正開始出現成文的民法法典,是在1929年五月,由當時的國民政府設立法制局,參照前清及民國成立初期編訂的民律草案,完成民法法典的制定,陸續予以頒布施行)。近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词,如法语中的droit civil法语droit civil德语中的Bürgerliches Recht德语Bürgerliches Recht荷兰语中的Burgerlyk Regt荷兰语Burgerlijk recht等,都由市民法转译而来。

而民法依法源不同,分為直接與間接法源。中華民國《民法》第一條便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即是對民法的法源規範。當中的法律、習慣、法理即為直接法源,此外尚有所謂的間接法源,指學說與判例而言。現今大陆法系民法在内容分为物权法債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等。英美法系民法在内容上包括契约法财产法家庭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等等。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法商法也属于民法范畴。

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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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由此可见民法在大陆法系中的地位,因此,民法的发展历史基本可与大陆法系发展历史划等号。

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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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世纪(相传为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因战乱而佚失数百年的《国法大全》抄本,学者们在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对《国法大全》进行考订和注释,形成了欧陆法系法学中最早的“注释法学派”。随之而来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使得近代民法的理论技术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而当时欧洲法律水准普遍低于罗马法,产生了民法立法的可能和需求。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理念自由、平等以及私有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观念,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广为传播。新兴的资产阶级迫切希望将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在法律中予以确认。于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民法以及民法法系的正式形成。随着拿破仑的征战,《法国民法典》被推广到几乎整个欧洲大陆,并凭借殖民关系,辐射到世界,使得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与英美法系截然不同的大陆法系。随后,伴随德国统一,传统欧洲秩序被打破,作为民法法系最新学术成果,在20世纪初的集大成者,《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正式颁行,民法走向成熟,随后兴起的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如日本,均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重大影响。民法两大支系,即法国系与德国系,成为了民法的主要代表。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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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骥认为,《法国民法典》只有三个原则:契约自由、私权不可侵犯以及过失责任。《德国民法典》对其进行了发展主要为:民事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过错责任、权利本位、诚实信用;拥有独立的物权原则,此类原则以及衍生是否为《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存在争议。需要说明的是,两大支系对部分共同原则的内容和认可度均存在重大区别。比较法学者基本认为,两大支系立法理念亦存在巨大差异。

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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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民法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其特点为契约自由至上主义和所有权绝对主义。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理念在法律上的具现,以及早期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时期的特点。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经济时代,反映时代要求的民法另一典范《德国民法典》诞生。相较于《法国民法典》,其特点为内容上的对契约自由及所有权的限制和社会立法;形式上精确的法律术语以及严密的逻辑结构。但是,两大民法典派系并无取代之意,事实上《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现今仍分别为大陆法系主要的派别。两大传统民法派别都有其特点及不足,随着时代发展,与英美法系的借鉴和交流,随后产生了折衷主义流派,其代表为《日本民法典》。此派民法典在传统上属于《德国民法典》派系,但又吸收了大量英美法系以及《法国民法典》的特点,并且对《德国民法典》的许多主要概念,如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了折衷主义发展。但是,此系民法典与传统上的德法两大派系不同,是否具有足够鲜明的特征,使其可以成为大陆法系中的真正第三派系,在学术界仍有争议。主要在于其依旧表现出强烈的《德国民法典》特征。但在介绍民法传统两大支系时,仍要单独讲述折衷主义流派,已经成为学界通行做法。目前认为,折衷主义学派代表了民法典发展方向的观点有很大影响。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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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民法主要有法国式和德国式两种,分别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为代表。

法国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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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法典(法語: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在1804年制定時采用了查士丁尼一世的《法学阶梯》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編(livre)35章(titre)2281條(article),原文見Code civil des Français

法語漢語
Livre IerDes personnes第一編
Livre IIDes biens, et des différentes modifications de la propriété第二編財產所有權的各種變更
Livre IIIDes différentes manières dont on acquiert la propriété第三編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

法國民法典在後續修正中又增加了第四編擔保(Livre IV: Des sûretés),對債務關係做出更詳細規範。

德国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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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典(德語:Bürgerliches Gesetzbuch)在1896年制定時以查士丁尼一世的《學說匯纂》為藍本,有采用5編(Buch)2385條(Artikel),原文見Bürgerliches Gesetzbuch[1]五編結構为目前世界上较多國家采用的体系结构。

德語漢語
Erstes BuchAllgemeiner Theil第一編總則
Zweites Buch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第二編債務關係法
Drittes BuchSachenrecht第三編物權
Viertes BuchFamilienrecht第四編家庭
Fünftes BuchErbrecht第五編繼承

東亞地區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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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按一定的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大多數國家在完整民法典編纂完成前會各別對物權契約婚姻繼承等常見私法事項分別立法,後再整理成法典以求法理上的一致性。下表收錄完整「民法典」完成並通過的事件。

通過年份國家地區名稱狀態
1896年—1898年 大日本帝国民法二次大戰後在日本國繼續施行
1929年—1930年 中華民國民法政府遷臺後在實際統治領土繼續施行
1958年 大韓民國民法朝鲜语대한민국 민법》(민법
1962年 蒙古人民共和国《民法》(Иргэний хууль民主革命後被新民法取代
1990年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民法》(민법
1994年 蒙古国民法蒙古语Монгол Улсын Иргэний Хууль》(Иргэний хууль
1999年 葡屬澳門民法典回歸中国後在 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施行
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日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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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民法 (日本)

日本民法於1896年(明治29年)至1898年(明治31年)制定完成,並自1898年(明治31年)7月16日開始實施。其結構參考德國民法典,分為五編:總則編、物權編、債權編、親族編及相續編。

中華民國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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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民法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於1929年(民國18年)至1930年(民國19年)間在南京制定并頒布的《民法》。由於這部民法典的制定以北洋政府編纂的民法典為基礎,著重參考了《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也吸收了《日本民法典》、《法國民法典》等世界主要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廣泛借鑒了各國民事立法的經驗教訓,是一部主要由學者起草制定的民法典。因此,其在學理上無可挑剔,立法水準十分高超。但是,《民法》也有一些脫離實際、超前立法的特點。《民法》主要是採取的瑞士民法民商合一的制度,但是在體例上則採行德、日的編排方式,將民法分為五編,即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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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因飢荒文化大革命等政治運動風潮影響,中國大陸曾經有極長時間未颁行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急需要规定一些基本行为准则,在这种条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於1986年制定并颁布了一部《民法通则》。从中国民法通则的内容来看,尽管其条款较之于各国民法典的条文要简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它不仅包括了一些民法总则的规范,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则的部分内容。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8年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小組,開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99年,該起草小組統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三部合同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又與2007年完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制定。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並于2020年时将全部民法各专门法归并,整合为一部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該法亦在2020年5月28日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並於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但這部民法典的獨特之處是,儘管中國大陸在編寫民法典時仍深受《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影響[3],這部民法典是採用了史無前例的七編制模式,即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 即直接將個人隱私權利(人格權)以及侵權責任獨立成民法兩個編制,並因應中國大陸獨特的土地承包以及土地權益制度,對物權編進行了重大修正,婚姻責任部分也有不少改良[4]

各國現行民法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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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蒙古国中華民國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澳門
民法典
日本
民法
朝鮮
民法
韓國
民法朝鲜语대한민국 민법
蒙古
民法蒙古语Монгол Улсын Иргэний Хууль
中華民國
民法
結構第一编
总则
第一卷
總則
第一編
總則
第1編
一般制度
第1編
總則
第I編
總則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编
物权
第二卷
債法
第二編
物權
第2編
所有權制度
第2編
物權
第II編
債權
第二編
第三编
合同
第三卷
物權
第三編
債權
第3編
債權債務制度
第3編
債權
第III編
契約
第三編
物權
第四编
人格权
第四卷
親屬法
第四編
親族
第4編
民事責任和民事時效制度
第4編
親族
第IV編
非契約債權
第四編
親屬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卷
繼承法
第五編
相續
第5編
相續
第V編
繼承
第五編
繼承
第六编
继承
第VI編
國際民法
第七编
侵权责任

其他國家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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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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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

美洲

亞洲

歐洲

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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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

十八世紀

十九世紀

二十世紀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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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商法

由於一般民法規定均有涉及商業交易中常見的契約物權等規範,關於如何規律在司法上的關係,立法上有採「民商分立」制度,即除規律個人關係的民法法典外,另立規律商事交易的「商法法典」;亦有採「民商合一」制度,即將對商事交易的規範融入民法典中。採民商分立的國家包含德國法國日本等國;採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包含瑞士中華民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國。也有學者將民法法典外其他関於私法事項的法律,称為特別民法,包含在廣義民法的概念中,如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

維基教科書中的相關電子教程:民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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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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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德國民法典原文全文. 德國司法及消費者保護部(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und für Verbraucherschutz). [2017-12-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23). 
  2. ^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民法. [2019-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18). 
  3. ^觀點投書:認真看待中國大陸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07-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5). 
  4. ^中國民法典誕生!. [2020-05-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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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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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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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學
刑事訴訟法學
民事訴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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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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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淵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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