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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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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領域中,業權(英語:title)是一種無形的法律構造,用以表示某一財產所包含的一組權利束英语Bundle of rights。在此框架下,當事人可擁有法律上的權益,也可能僅具衡平法上的權益英语Equitable interest[1]。業權中的權利可被拆分,由不同主體分別享有;同時,業權亦可用以指涉證明所有權的正式文書,例如業權契據英语Deed[2]。此類文書的移轉通常構成將財產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必要程序。業權與占有(possession)有所區別,後者雖常與所有權伴隨,但本身並不足以證明所有權,例如未具法律基礎的逆權侵佔行為。於不動產領域中,土地登記英语Land registration公共紀錄英语Recording (real estate)制度提供了所有權資訊的公告途徑,使土地權屬英语Land tenure更為明確。

占有指的是對物件之實際控制,不論占有人是否具有合法權源。占有權(right of possession)則是占有的正當性基礎,其法律效果在於除非他人提出更具優勢的主張,否則現占有人可獲法律支持。至於所有權(right of property),則是在相關事實充分揭露且無其他優先權利的情況下,可擊敗所有其他主張的最終權利。占有、占有權與所有權可能出現在不同的人身上,其相互關係反映了物權法中權利分配的層次[3]。若以假設性情境說明三者之間的差異,一件財物可能在多次占有轉移過程中涉及竊盜真誠購買英语Bona fide purchaser或遺失等法律關係。在這類假設案例中,現占有人擁有占有;真誠購買者可能具有表見上的占有權;而若原所有人的權利能夠證明,則其可能享有可擊倒他人主張的所有權。另一方面,若財物的原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的權利因年代久遠而無從證明,則其主張即使在理論上存在,亦難以在法律程序中獲得承認。此類未主張或已湮沒的權利逐漸消滅,是時效制度設立的重要目的之一。若無制度化的時效限制,財產業權將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利於交易的安全性與社會秩序的維持[4]

良好的業權在理論上意味著占有、占有權與所有權三者的一致,使財產權的歸屬不具爭議性。現代法律制度透過登記、書面文書、訴訟制度以及時效規定,使業權的取得與移轉更為可預見[5]。特別是在不動產領域,正式登記制度扮演關鍵角色,提供公開資訊,減少潛在權利衝突,並確保權屬關係的透明度。

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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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美國普通法體系中,土地與財產的權利結構同時受到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影響,由此形成「法定業權」(legal title)與「衡平法業權」(equitable title)的分化。法定業權是由歷史上普通法法院承認並保護的權利,代表對財產的正式法律所有權,通常透過業權契據英语Deed或登記紀錄予以確認。在現代私有產權制度中,法律文件如業權契據(例如房地產領域的地契和屋契)、登記證明或車輛所有權憑證英语Vehicle title,被用以確認法定業權。衡平法業權則源自英國的衡平法院傳統,主要在法律形式不完備時保護當事人的實質權益,尤其適用於財產買賣、信託遺產處理等情境[6]

在土地買賣中,當買賣雙方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買賣契約後,按普通法原則發生「衡平法轉換」(equitable conversion)的效果。此時,買方雖尚未取得正式登記的法定業權,但已擁有衡平法業權,意味著買方在衡平法上被視為土地的實質權利人,而賣方則僅保留法律上的名義所有權,並有義務按契約完成移轉。當買方支付全部價款並在交割程序中完成業權過戶英语Closing (real estate)後(closing),法定業權隨即轉移,使衡平權利與法律權利重合,形成市場可流通的完整產權。

在遺產繼承領域中,法定權利與衡平權利的分離亦十分明顯。當財產所有人死亡時,其法定業權暫時由遺產執行人或管理人取得,用以處理債務與遺產分配。而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自死亡當下起即取得衡平法上的利益,待遺產程序結束後,法律所有權才正式移轉,並使衡平法與普通法權利再次合併。

信託制度亦顯示出兩種權利的制度性分工。在信託中,受託人持有法律所有權,負責管理與處置信託財產;受益人則持有衡平法業權,享有該財產的實際利益[7]。此種權利結構使信託得以在資產保護、財務管理與跨世代配置中發揮功能。

在普通法業權體系中,優先業權(paramount title)指在業權爭議中具備相對優勢的所有權,即某一權利人在確認業權訴訟中較其他主張者擁有更高或更強的法律地位。此概念本質上是相對的,因為某次爭議中的最優先業權,仍可能在其他情況下受到更上位權利或其他歷史業權來源的挑戰,因此並非在絕對意義上「最高」的所有權,只是相對於其他競爭者而言更為優越。

確認業權訴訟(an action to quiet title)是用來解決不動產所有權存在疑慮或權利重疊的法律程序,目的是澄清產權並排除任何可能的權利主張,藉着強迫敵對的申索人確立某項申索,否則便永遠不容提出該項申索的方式,以確立原告人之業權的法律程序[8]。產權疑雲可能來自缺席或失聯繼承人、承租人、剩餘權或回歸權持有人、留置權主張者,或是業權鏈英语Chain of title中出現的技術性瑕疵,例如姓名拼寫錯誤、未清償的債務、未登記的交易,以及任何可能顯示所有權傳遞不完整的跡象。美國各州對確認業權訴訟的程序規定不盡相同,而部分州曾採用托倫斯業權英语Torrens title制度(Torrens title),使產權登記具有更高的確定性,雖然這一制度在某些地區已縮小適用或停止沿用。

動產而言,多數物品並不存在正式的業權文書,因此占有通常被視為所有權的最直接證據,除非情況顯示占有人可能並非合法取得。購買憑證或收據可作為所有權的補充證明,而在一般情況下,將動產交付給真誠購買者即可使其取得有效業權,只要相關交易不需要特別的書面文件,即可完成所有權的移轉。

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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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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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John G. Sprankling. Understanding Property Law 4th.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2017: 45–60.ISBN 9781522105572(英语). 
  2. ^LEGAL VS. EQUITABLE INTEREST IN REAL ESTATE. Kansas City Real Estate Lawyer. 2019-04-08 [2025-11-09](英语). 
  3. ^The Difference Between Equitable and Legal Title in Property Law. Territory Law. [2025-11-09](英语). 
  4. ^Why Are There Statutes of Limitations?. LegalClarity. 2025-06-27 [2025-11-09](英语). 
  5. ^Understanding Title Ownership Rights and Limitations in Property Law. Decrezo. 2024-12-01 [2025-11-09](英语). 
  6. ^Legal Title vs: Equitable Title: The Great Divide. FasterCapital. 2025-04-04 [2025-11-09](英语). 
  7. ^Difference Between Common Ownership and Equitable Ownership of Property. Grossman Law. 2025-08-20 [2025-11-09](英语). 
  8. ^Adverse Possession(PDF) (报告). Law Reform Commission of Hong Kong. 2012(中文(繁體)). 
種類維基數據Q116460050
公有财产英语Commons
理論
權利
剝奪/
再分配
学者
(著作)
检索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業權&oldid=89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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