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總統 (德語:Bundespräsident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通常簡稱為聯邦總統 (Bundespräsident )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的國家元首 ,對內和對外均代表德國。其最主要職責是:簽署並公佈由聯邦總理 和有關聯邦政府 部長 副署且獲得聯邦議院 和聯邦參議院 通過的法律法令;根據聯邦議院的決定任免聯邦總理,根據聯邦總理的提名任免聯邦政府各部部長;主持國家禮儀性活動等。
德國的國家政體 是議會制 (內閣制 ),聯邦政府向聯邦議院 負責。聯邦總統只是虛位元首 ,並不直接領導聯邦政府,不享有實際的行政權 。而聯邦總理 為政府首腦 ,決定國家大政方針[ 1] 。
德國現任聯邦總統為法蘭克-華特·史坦麥爾 ,2017年3月19日上任[ 2] 。
德国总统的前身是德国魏玛共和国 时期(1919年至1945年)的聯邦大總統 (Reichspräsident )。与魏玛共和国时期宪法规定的总统职权相比,联邦总统的职权已被明显削弱[ 3] 。
1919年的魏玛宪法 赋予国家总统很大的权力,不仅享有代表国家的职权,而且可以通过解散议院和任免总理直接影响国家政治,还有权颁布紧急状态法案,另外,总统也是国家军队的最高领导人。魏玛时期的总统被称为“没有皇帝头衔的皇帝”[ 4] 。
經過1932年選舉 後,納粹黨成為國內第一大黨,但希特拉尚未執政,因為德國聯邦大總統 興登堡 拒絕任命他為總理,反而任命德軍 步兵上將 施萊謝爾 為總理。在前總理巴本 唆使下,終於在1933年1月30日,興登堡任命希特勒為德國總理 ,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 正式获得执政权。
1934年,兴登堡去世后,希特勒把总统和总理的职位合二为一,称帝国元首兼总理 (Führer und Reichskanzler ),希特勒集总统、总理、三军最高统帅的职务于一身,废止共和国,建立納粹 独裁政权,直至1945年二战结束。
1949年5月23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宪法性质的《德国基本法》生效,該基本法吸取历史教训,大幅度限制联邦总统的政治权利,联邦总统不能单独任命联邦总理,也不能单独颁布紧急法案,也不享有对国家军队的最高统率权。《基本法》明确联邦总统的职权,同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联邦宪法法院相互牵制。
1949年8月,联邦大会选举特奥多尔·豪斯 为德国第一位联邦总统。
德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行使以下职权:
对内对外代表德国(参加国家、社会和文化活动,访问各联邦州和城市,在外国进行国事访问,接待外国国家访客); 在国际法 意义上代表德国人民,以联邦的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 ,但调整联邦政治关系或涉及联邦立法事项的条约应以联邦法律的形式,取得联邦立法机构的同意; 签发国书和派遣德国驻外国使节,接受外国国书并接待外国驻德国使节。 总统还行使以下职权:
提出联邦总理的人选,交由联邦议院选举; 任命联邦议院选举产生的联邦总理; 任命联邦总理提名的联邦政府各部部长; 发生联邦总理不信任案 时,根据联邦议院的请求罢免联邦总理,或根据联邦总理的提议解散联邦议院; 任免联邦法官 、联邦公务员 、军官和下级军官; 签署并颁布联邦议院通过的法律 。此外聯邦總統對於聯邦議院通過的法律有形式及實體之審查權。自1951年至2006年間,聯邦總統共計八次以聯邦議會通過之法律程序不備(例如應由聯邦參議院同意之法案未得其同意)及違反基本法(例如違法侵害基本權利)等原因拒絕簽署公布法律。 代表联邦行使赦免权 。 德国总统由联邦大会 (Bundesversammlung )不经讨论而交付选举 产生。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议长召集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由各州议会机构根据比例代表制 选举产生的州议员组成。
联邦总统任期5年,经再次选举仅可以连任一次。凡年满40周岁并享有联邦议院 选举权 的德国人均可参选。
对联邦总统故意违反德国《基本法 》或其他联邦法律的行为,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弹劾 请求。联邦宪法法院 经确认可宣告联邦总统丧失职权。
联邦总统在无法行使其职权或提前卸任时,其职权由联邦参议院议长行使。
表示代理总统
德國總統 可以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