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伦理是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专门处理媒体领域的特定伦理原则与规范,其范畴涵盖广播、电影、戏剧、美术及互联网等传播形式。这一领域涉及诸多极具争议的议题,从战地新闻报道到班尼顿广告活动皆在其列。
媒体伦理倡导并捍卫诸如普世生命尊重、法治精神与程序合法性等核心价值观[1]。它着重探讨媒体应如何合乎伦理地运用公众提供的文字与图像素材,并对相关道德问题作出界定与回应。
目前关于互联网如何具体影响网络新闻媒体伦理的研究文献尚显不足,这种现状使得建立普适性媒体伦理准则的构想面临挑战[2]。
信息伦理领域的研究与著述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兴起[3]。该时期的代表人物包括:罗伯特·豪普特曼(其研究聚焦于审查制度、隐私保护、信息获取权、馆藏建设平衡、版权问题、合理使用原则及伦理准则);拉斐尔·卡普罗、芭芭拉·科斯特雷夫斯基与查尔斯·奥本海姆(合著《信息科学伦理》一文,探讨信息保密性、向客户或消费者提供信息时的偏见、在线供应商数据质量等议题)[3]。
至20世纪90年代,“信息伦理(information ethics)”这一术语开始受到美国多所高校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学系的系统研究[3]。
90年代末期,学界相继出版了多部重要教材,包括理查德·塞弗森的《信息伦理原则》、玛莎·库克·伍德伯里的《计算机与信息伦理》,以及黛博拉·约翰逊的《计算机伦理学》等[3]。
尽管媒体伦理的确切定义难以框定,但威廉·H·毕肖普将其阐释为“基于群体既明示标准而形成的个人道德行为准则,而该标准本身又是个体价值观的集合体现”[4]。媒体伦理可界定为适用于大众传媒行为、角色与内容的道德原则与价值体系,具体涵盖新闻伦理规范与营销伦理范畴,同时也是关注该议题的研究领域。
在新闻报道层面,其涉及公正性、客观性、平衡报道、偏见规避、隐私保护与公共利益等核心议题。更广泛的范畴还包括:社会成见刻画、品味与得体性、淫秽内容界定、言论自由边界、植入式广告等商业行为,以及诽谤等法律问题。在制度层面,则囊括媒体所有权与控制权、商业化转型、行业问责机制、传媒与政治体系关系、监管(如内容审查)与放松管制引发的系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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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戛纳电影节上,摄影师们簇拥着一位女明星进行拍摄。
新闻伦理是媒体伦理体系中界定最为清晰的分支领域,这主要得益于其在新闻学院课程中的常态化教学。该范畴常主导媒体伦理讨论,有时几乎形成对其他领域的排他性关注[5]。其核心议题包括:
国际知名记者与学者史蒂文·J·A·沃德将新闻伦理界定为“对言论自由权利的负责任运用”。沃德指出:“只有当新闻从业者共同承诺负责任地行使出版权力时,媒体伦理才能真正存在。”[6]尽管由于各国文化与价值观的差异难以确立统一标准,但网络新闻伦理对报道内容的真实性与可信度至关重要[7]。在当今数字时代,随着多重新技术的涌现与信息获取渠道的普及,记者对"重要新闻"的定义权正在减弱。当下网络新闻工作者需要引导受众在信息洪流中构建认知框架[8]。
互联网的出现既重塑了网络记者群体的伦理议题,也改变了使用网络资源的传统媒体从业者面临的道德困境[2]。尽管部分记者仍恪守传统新闻伦理准则,但许多从业者认为:由于缺乏专门针对网络伦理的共识性规范,以及相关领域研究文献的不足,数字环境正在给新闻行业带来新的威胁[2]。
网络新闻伦理的核心议题包括:商业压力、内容准确性与可信度(含超链接使用规范)、事实核查机制、行业监管、隐私保护及新闻采集方式等[2]。需要强调的是,相关伦理问题不仅涉及记者个体行为,更关乎信息发布机构的全流程决策。这引发了对机构公共伦理责任的深层思考:为抢占时效而未经充分核实即发布报道,是否构成对公众信任的背叛?[8]
在民主国家,媒体与政府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尽管新闻自由可能被载入宪法并具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与保障,但记者个体如何行使这种自由却取决于个人选择与职业道德。现代民主政府的运行依赖于数百人代表数百万人的治理模式。要确保代表们恪守问责制、政府运作保持透明度,就必须建立与选民之间的有效沟通渠道。如今这些渠道主要依托大众媒体构建,以至于若新闻自由消失,政治问责体系也将随之崩塌。在这一领域,媒体伦理与公民权利及政治议题相互交织。相关问题包括:
媒体诚信指媒体机构服务于公共利益与民主进程的能力,使其能够抵御媒体系统内的制度性腐败、影响力交易、利益冲突及政治庇护主义。[12]媒体诚信涵盖以下特质:
该概念最初为东南欧地区媒体体系设计[13],源自"东南欧媒体观察站"项目——该项目汇聚了东南欧媒体专业网络(SEENPM)成员机构。
广播从业者与新闻工作者同样需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但作为语音传播媒介,电台主持人及DJ在引导听众方面需遵循特殊规范。时间压缩技术(又称"现金压缩法")是主持人为增加广告时段采取的常用手段:通过不易察觉地加速直播或录播内容,为额外30秒广告创造空间,从而提升广播机构的广告收益。[10]
纽约广播电台WABC曾在《拉什·林堡秀》中运用此技术。林堡本人对此并不知情,发现后通过直播公开表达不满并向听众致歉。
数字新闻媒体涵盖网络新闻、博客、数字新闻摄影、公民新闻及社交媒体[14]。该领域主要探讨新闻业应如何运用"新媒体"进行内容传播,包括如何处理用户提供的文字与图像素材。
新型图像技术催生了新的伦理挑战。如今公众能通过智能手机等便捷设备快速拍摄照片与视频,不仅能收集信息还可进行编辑处理。这种集便捷采集、传输与篡改功能于一身的技术,对基于非数字影像传播的传统新闻摄影原则构成了冲击。[14]
核心问题在于:新闻机构难以轻信轻易获取的图像素材,同时图像编辑的界限也日趋模糊。判定图像处理的合理边界既复杂又困难,建立负责任的影像制作准则及相关伦理规范仍是悬而未决的难题。
过去二十年间,欧洲、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地区开展了众多区域性讨论,旨在为信息社会建立普适性伦理准则[15]。制定全球媒体伦理准则的核心难点在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伦理原则难以达成共识[15],且此类准则可能因各地道德与法律标准的差异而产生不同解读。[15]
自1997年举办首届信息伦理大会起,全球信息社会的伦理维度始终位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议程。该峰会旨在激发关于信息社会伦理范畴的讨论。随后在1998年与2000年召开的会议中,来自教育、科学及文化等多元领域的专家共同探讨了全球媒体与信息的伦理维度。[15]
2004年,国际信息伦理中心在德国卡尔斯鲁厄组织了首届信息伦理国际研讨会[15]。来自计算机科学、信息科学、媒体研究与经济学等不同学科背景的全球专家齐聚一堂,从伦理与跨文化双重视角对互联网进行了深入探讨。[15]
随着技术进步,媒体已深刻影响公职人员的行为模式。电视对立法程序的持续报道,能比以往更快速地揭露政府运作中的不公正裁决。在媒体伦理中,"真相传达"具有核心地位——任何违背真相的行为均构成欺骗。媒体呈现的印刷或影像内容均被视为原始记录,当报道中呈现公职人员的言论时,这些内容即代表官员本人的原始"真实"表述。
当价值观存在文化差异时,关键问题在于应根据特定文化价值观在多大程度上调整行为准则。以下两个媒体伦理领域的争议案例:
媒体伦理的一个理论问题是:它在多大程度上仅是应用伦理学的分支领域,除案例差异外是否具有独特理论价值。应用伦理学最古老的分支是医学伦理与商业伦理。媒体伦理除提供新颖案例外,是否具有理论独创性?
隐私权与诚信问题在医学伦理文献中已有广泛探讨,避害原则亦然。媒体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之间的权衡在商业伦理(及医学伦理、环境伦理)领域也已充分讨论。
言论自由与审美价值(品味)问题主要归属于媒体伦理范畴。但真正使其成为独立领域的还有以下特质:
人工智能已成为媒体数字内容创作的重要力量,能够自主生成文本与图像。这类工具使用户可快速生成视觉内容与文字,由此催生了对源数据偏见、错误信息及操纵性内容的伦理隐忧。AI系统所采用的算法往往倾向于制造具有吸引力和病毒式传播潜质的内容,这助长了误导性与不实信息的扩散。这些问题凸显了建立媒体人工智能伦理框架的重要性。当AI生成内容向公众传播错误信息与偏见时,责任归属存在模糊地带[16]。社交媒体的运作机制加剧了这些隐患——平台为获得大量关注者提供经济回报与社会认可,导致内容创作者更频繁地传播未经核查的主观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