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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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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介紹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日。关于其他國家的憲法日,请见「憲法日」。
國家憲法日
参与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類型憲法日
意义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时长一天
频率每年
首次时间2014年12月4日 (2014-12-04)

国家宪法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六十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设立的宪法宣传教育日。[1]2014年12月4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个国家宪法日。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3]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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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2月4日,新制订的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八二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0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自2001年起,每年12月4日成为全国法制宣传日[4]

2001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建议,将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2年,在八二宪法颁布实施30年之际,韩大元又专门撰文呼吁设立国家宪法日。[4]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同时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5]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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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新华网, 2014-11-02. [2014-1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1-02). 
  2.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共产党员网,2014-10-23
  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news.ifeng.com. [2016-1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08). 
  4. ^4.04.14.2“国家宪法日”,一大制度进步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新浪,2014-10-28
  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凤凰网,2014-10-28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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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法定节日
黄金周
小长假
特定人群假期
无假期设置*
其他
少数民族习惯节日
(少数民族地区放假)
自治区假期
自治州(地级
市)假期
自治县假期
註:1、本模块仅罗列中国大陆的法定节日,关于港澳台地区节日参见香港節日與公眾假期澳門政府假期列表中華民國節日與歲時列表

2、*无假期设置:全国性法定节日中的“无假期设置”栏仅列《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不放假的节日;其餘法定节日列于「其他」栏;

3、少数民族习惯节日中低级别自治地方法定节日与高级别自治地方法定节日重复的不再列出。
检索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国家宪法日&oldid=8965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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