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2′17″N121°30′44″E / 25.0379496°N 121.5121027°E /25.0379496; 121.5121027
| 司法院 (國家語言院名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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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dicial Yuan(英語) | |||||||||||||||||||||||||||||||||||||||||||
司法院院徽 | |||||||||||||||||||||||||||||||||||||||||||
| 機構概要 | |||||||||||||||||||||||||||||||||||||||||||
| 成立时间 | 1928年11月16日,96年前(1928-11-16) | ||||||||||||||||||||||||||||||||||||||||||
| 前身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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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型 | 中央一級司法機關 | ||||||||||||||||||||||||||||||||||||||||||
| 管轄范围 | 中華民國 | ||||||||||||||||||||||||||||||||||||||||||
| 驻地 | 中華民國 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 ||||||||||||||||||||||||||||||||||||||||||
| 人员数 | 499人(院本部)[1] | ||||||||||||||||||||||||||||||||||||||||||
| 年度預算 | 新臺幣4,008,055千元(民國114年度) | ||||||||||||||||||||||||||||||||||||||||||
| 首长 | |||||||||||||||||||||||||||||||||||||||||||
| 任命者 |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之 | ||||||||||||||||||||||||||||||||||||||||||
| 任期 | 8年,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 ||||||||||||||||||||||||||||||||||||||||||
| 內部單位 | 6廳、8處、1室及2委員會 | ||||||||||||||||||||||||||||||||||||||||||
| 下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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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權法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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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站 | www | ||||||||||||||||||||||||||||||||||||||||||
| 影像资料 | |||||||||||||||||||||||||||||||||||||||||||
司法院本部所在的司法大廈 | |||||||||||||||||||||||||||||||||||||||||||
| 中華民國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
| 政府(沿革) |
政治 |
司法院是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簡稱司院,為中華民國「五權憲法」制度下的國家機關之一,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事務、公務員(含司法官)懲戒;設大法官15人,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亦從大法官中各選出一人擔任,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審查案件、統一解釋法令、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
司法院的職權為各法院間的行政事務、提出年度司法概算、以及召開憲法法庭,本身並不職司违宪审查以外的審判權,而是由該院轄下的各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懲戒法院實行該權力。另在省虛級化後,司法院為中華民國唯六僅存設置「廳」為主要內部單位的機關,其餘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最高檢察署及審計部。
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將六部中的刑部改制為「法部」,設置司法大臣,職司全國的審判及檢察事務;民國元年(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於南京成立,復將法部改制成「司法部」,掌理全國的司法行政及審判業務,為司法院的前身機關。[2]
1928年,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後,依據孫中山主張的五權分立,10月8日公布《國民政府組織法》,設置司法院,職掌全國的司法與行政審判、司法行政及官吏懲戒等權力,並有特赦、減刑及恢復公民權的提請權;10月10日,中國國民黨籍的王寵惠就任司法院首任院長;11月16日,國民政府於南京正式成立司法院,為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轄有司法行政部(法務部前身)、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3]
1931年12月26日,中国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四屆一中全會)決定,將司法行政部改隸屬行政院,而司法院院長兼任最高法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1934年10月4日,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又決定,司法行政部重歸司法院;同年11月,原隸屬司法行政部的「法官訓練所」改歸司法院直轄;1935年12月,司法院增設「法規委員會」。直至對日抗戰前,司法院的直屬機關維持有二院、一部、一所及二委員會。同年(1935年),於南京市中山路興建司法院大樓(今南京市供電局),竣工後即由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該處辦公。[4]
1937年,對日抗戰爆發,日軍逐漸逼近南京,首都日危,國民政府遂遷往重慶,司法院也遷至重慶的義林醫院(今重慶市中山醫院)門診樓,與立法院及蒙藏委員會合署辦公[5];1944年,司法行政部復改隸屬行政院;1945年抗戰勝利後,司法院復遷回南京原址;1947年3月31日,國民政府依據1月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制定公布《司法院組織法》全文十二條,司法院設有三庭、二會、二處及二室;1949年1月6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對憲法的第一號解釋(釋字第一號),明示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同年4月,南京司法院的主建物於第二次国共内战中遭焚毀,僅臨路的歐式風格大門倖存。[6]
1950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後,司法院也隨之遷至臺北市,於原臺灣日治時期的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辦公廳舍,與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署辦公;1980年7月1日,中央政府實施「檢審分隸」,將原隸屬於司法行政部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隸於司法院,而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仍隸屬行政院,以此釐清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際,司法院至此方得監管各級法院。[7]
1990年代,《中華民國憲法》歷經數次增修,司法院的組織及職權也有所變動:[8]
司法院於1999年7月間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並於7月26日公布會議結論及改革的具體時間表,其中的〈司法院定位〉部份宣示將分階段達成「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使司法院成為一個實質審判機關,以符合憲法規定。
2008年5月16日,司法院會議通過《司法院組織法》等三部法律的修正草案,欲透過修法使司法院成為最高審判機關,方符合憲法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三〇號解釋的意旨,但因社會各界意見分歧,至今尚無進展[9]。
2011年6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並於7月6日由總統公布,將散見於各法規的法官人事規定統一於此專法,健全法官人事制度[10]。
2012年5月10日,為使人民參與司法審判,以提升審判的透明度及民眾對司法的信心,司法院第一四三次院會通過《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函送行政院會銜完成,並於6月14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該法案將大幅變革法庭的審理秩序,爭議性大,故立法院審查至今[11]。
2020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除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
司法院設有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依据《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應當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 職稱 | 姓名 | 任命資格 | 任命總統 | 立法院人事同意權投票 | 任期 | ||||
|---|---|---|---|---|---|---|---|---|---|
| 屆次 | 同意票 | 不同意票 | 無效票 | ||||||
| 大法官並為代理院長 | 謝銘洋 | 依第四款 | 第十四任 | 蔡英文 | 第九屆 | 71 | 0 | 0 | 2019年10月1日-2027年9月30日 |
| 大法官並為副院長 | 出缺 | ||||||||
| 大法官 | |||||||||
| 呂太郎 | 依第一款 | 第十四任 | 蔡英文 | 第九屆 | 68 | 1 | 2 | 2019年10月1日-2027年9月30日 | |
| 蔡宗珍 | 依第四款 | 71 | 0 | 0 | |||||
| 楊惠欽 | 依第一款 | 67 | 3 | 1 | |||||
| 朱富美 | 依第二款 | 第十五任 | 第十屆 | 62 | 1 | 3 | 2023年10月1日-2031年9月30日 | ||
| 蔡彩貞 | 依第一款 | 62 | 3 | 1 | |||||
| 陳忠五 | 依第四款 | 63 | 1 | 2 | |||||
| 尤伯祥 | 依第六款 | 64 | 1 | 1 | |||||

司法院依法具有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及司法行政權。
| 解釋權 |
|---|
| 司法院有統一解釋法令之權。 |
| 審判權 |
|
| 懲戒權 |
| 司法院設有懲戒法院掌理公務員的懲戒事項,懲戒法院採一級二審制,法官人數9至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係特任官,由總統任命。法官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享有憲法保障的終身職待遇。 |
| 司法行政權 |
|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依法擁有司法行政權,監督所屬各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5年6月10日公布)
司法院依《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而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另依據《司法院組織法》規定設有各內部單位及直屬機關:[12]
國民政府時期之院長、副院長。
| 任次 | 到任時間 | 卸任時間 | 姓名 | 政黨 | 備註 |
|---|---|---|---|---|---|
| 院長 | |||||
| 1 | 1928年11月 | 1932年1月 | 王寵惠 | ||
| 2 | 1932年1月 | 1932年3月 | 伍朝樞 | 未到職 | |
| 3 | 1932年3月 | 1947年4月 | 居正 | ||
| 4 | 1947年4月 | 1948年7月 | 居正 | ||
| 副院長 | |||||
| 1 | 1928年11月 | 1932年1月 | 張繼 | ||
| 2 | 1932年1月 | 1932年3月 | 居正 | ||
| 3 | 1932年3月 | 1947年4月 | 覃振 | ||
| 4 | 1947年4月 | 1948年7月 | 李文範 | ||
《中華民國憲法》中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而其後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對司法院相關規定無任何改動,但原本民選之監察院則不再改選。故自1948年至1991年任命之院長、副院長均由1948年選出之第一屆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1991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通過後由於監察院改為非民選機關,院長、副院長同意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1997年以前院長、副院長並非由大法官兼任,任期亦與大法官不同。
| 任次 | 到任時間 | 卸任時間 | 姓名 | 政黨 | 備註 |
|---|---|---|---|---|---|
| 院長 | |||||
| 1 | 1948年7月 | 1950年5月 | 王寵惠 | ||
| 1950年5月 | 1958年3月 | 王寵惠 | 任期内逝世 | ||
| 1958年3月 | 1958年6月 | 謝冠生 | |||
| 2 | 1958年6月 | 1965年7月 | 謝冠生 | ||
| 1965年7月 | 1966年7月 | 謝冠生 | |||
| 1966年7月 | 1971年12月 | 謝冠生 | 任期内逝世 | ||
| 3 | 1971年12月 | 1972年4月 | 田炯錦 | ||
| 1972年4月 | 1972年7月 | 田炯錦 | |||
| 1972年7月 | 1977年3月 | 田炯錦 | 任期内逝世 | ||
| 4 | 1977年4月 | 1979年7月 | 戴炎輝 | 首位臺灣籍院長 | |
| 5 | 1979年7月 | 1987年5月 | 黃少谷 | ||
| 6 | 1987年5月1日 | 1993年5月1日 | 林洋港 | ||
| 1993年5月1日 | 1994年9月1日 | 林洋港 | |||
| 7 | 1994年9月1日 | 1998年8月1日 | 施啟揚 | ||
| 1998年8月1日 | 1999年2月1日 | 施啟揚 | 因憲法修正,由時任大法官接任院長、副院長 | ||
| 副院長 | |||||
| 1 | 1948年7月 | 1950年5月 | 石志泉 | ||
| 1950年5月 | 1958年3月 | 謝冠生 | |||
| 1958年3月 | 1958年6月 | 副院長代理院長 | |||
| 2 | 1958年6月 | 1965年7月 | 傅秉常 | 任期内逝世 | |
| 1965年7月 | 1966年7月 | ||||
| 1966年7月 | 1971年12月 | 謝瀛洲 | |||
| 3 | 1971年12月 | 1972年4月 | 謝瀛洲 | 任期内逝世 | |
| 1972年4月 | 1972年7月 | ||||
| 1972年7月 | 1977年3月 | 戴炎輝 | |||
| 4 | 1977年4月 | 1979年7月 | 韓忠謨 | ||
| 5 | 1979年7月 | 1987年5月 | 洪壽南 | ||
| 6 | 1987年5月1日 | 1993年5月1日 | 汪道淵 | ||
| 1993年5月1日 | 1994年9月1日 | 呂有文 | |||
| 7 | 1994年9月1日 | 1998年8月1日 | 呂有文 | ||
| 1998年8月1日 | 1999年2月1日 |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於1997年第四次增修後院長、副院長須由大法官兼任,其任期不受保障,不同於其他大法官。於1999年2月1日後任命之司法院正副院長皆為大法官兼任。2000年憲法第六次增修後,院長、副院長任命權由國民大會改為由立法院行使。
| 任次 | 到任時間 | 卸任時間 | 姓名 | 政黨 | 備註 |
|---|---|---|---|---|---|
| 院長 | |||||
| 1 | 1999年2月1日 | 2003年9月30日 | 翁岳生 | 無黨籍 | |
| 2 | 2003年10月1日 | 2006年4月7日 | 翁岳生 | 無黨籍 | |
| 3 | 2006年4月7日 | 2007年9月30日 | 翁岳生 | 無黨籍 | |
| 4 | 2007年10月1日 | 2010年7月18日 | 賴英照 | 2010年7月18日辭職 | |
| 2010年7月19日 | 2010年10月12日 | 謝在全 | 無黨籍 | ||
| 5 | 2010年10月13日 | 2016年10月31日 | 賴浩敏 | 無黨籍 | |
| 6 | 2016年11月1日 | 2024年10月31日 | 許宗力 | 無黨籍 | |
| 代理 | 2024年11月1日 | 現任 | 謝銘洋 | 無黨籍 | 總統指派代理院長 |
| 副院長 | |||||
| 1 | 1999年2月1日 | 2003年9月30日 | 城仲模 | 無黨籍 | |
| 2 | 2003年10月1日 | 2006年4月7日 | 城仲模 | 無黨籍 | 2006年4月7日辭職 |
| 3 | 2006年4月7日 | 2007年9月30日 | 賴英照 | ||
| 4 | 2007年10月1日 | 2010年7月18日 | 謝在全 | 無黨籍 | |
| 2010年7月19日 | 2010年10月12日 | 謝在全 | 無黨籍 | 副院長代理院長 | |
| 5 | 2010年10月13日 | 2016年10月31日 | 蘇永欽 | 2016年10月1日辭職 | |
| 6 | 2016年11月1日 | 2024年10月31日 | 蔡烱燉 | 無黨籍 | |

司法院辦公廳舍所在的司法大廈,始建於1929年,由臺灣總督府官員井手薰設計,歷時五年而於1934年竣工,為模仿拜占庭風格的非古典建築式樣,每層樓面積約一千八百餘坪,內設有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檢察局及臺北地方法院等機關,為日治時期臺灣最高司法機關。1950年中央政府遷移臺灣後,司法院、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司法大廈內合署辦公;1985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遷出;1992年,最高法院也遷出;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廈經內政部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司法大廈現為司法院、懲戒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高等檢察署的所在地。[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