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取整函数
上取整函数在数学和计算机科学中,取整函数是一类将实数映射到相近的整数的函数。[1]
常用的取整函数有两个,分别是下取整函数(英語:floor function)和上取整函数(ceiling function)。
下取整函数即為取底符號,在数学中一般记作
或者
或者
,在计算机科学中一般记作floor(x),表示不超过x的整数中最大的一个。
![{\displaystyle [x]=\max \,\{n\in \mathbb {Z} \mid n\leq x\}.}](/image.pl?url=https%3a%2f%2fwikimedia.org%2fapi%2frest_v1%2fmedia%2fmath%2frender%2fsvg%2f89b4057f9bb7f2632a9935475e001d5cf4a832fa&f=jpg&w=240)
举例来说,
,
,
,
。对于非负的实数,其下取整函数的值一般叫做它的整数部分或取整部分。而
叫做x的小数部分。每个分数都可以表示成其整数部分与一个真分数的和,而实数的整数部分和小数部分是与此概念相应的拓延。
下取整函数的符号用方括号表示(
),称作高斯符号,首次出現是在卡爾·弗里德里希·高斯的數學著作《算术研究》。
上取整函数即為取頂符號在数学中一般记作
,在计算机科学中一般记作ceil(x),表示不小于x的整数中最小的一个。

举例来说,
,
,
,
。
计算机中的上取整函数和下取整函数的命名来自于英文的ceiling(天花板)和floor(地板),1962年由肯尼斯·艾佛森于《A Programming Language》引入。[2]
对于高斯符號,有如下性质。
由上下取整函數的定義,可見

等號當且僅當
為整數,即

實際上,上取整與下取整函數作用於整數
,效果等同恆等函數:

自變量加負號,相當於將上取整與下取整互換,外面再加負號,即:

且:


至於小數部分
,自變量取相反數會使小數部分變成關於1的「補數」:

上取整、下取整、小數部分皆為冪等函數,即函數疊代兩次的結果等於自身:

而多個上取整與下取整依次疊代的效果,相當於最內層一個:

因為外層取整函數實際衹作用在整數上,不帶來變化。
若
和
為正整數,且
,則

若
為正整數,則[3]


若
為正數,則[4]


代
,上式推出:

更一般地,對正整數
,有埃爾米特恆等式(英语:Hermite's identity):[5]


對於正整數
,以下兩式可將上下取整函數互相轉化:[6]


對任意正整數
和
,有:[7]

作為特例,當
和
互質時,上式簡化為

此等式可以幾何方式證明。又由於右式關於
、
對稱,可得

更一般地,對正整數
,有

上式算是一種「互反律」(reciprocity law)[7],與§ 二次互反律有關。
高斯給出二次互反律的第三個證明,經艾森斯坦修改後,有以下兩個主要步驟。[8][9]
設
、
為互異奇質數,又設


首先,利用高斯引理,證明勒让德符号可表示為和式:

同樣

其後,採用幾何論證,證明

總結上述兩步,得

此即二次互反律。一些小整數模奇質數
的二次特徵標,可以高斯符號表示,如:[10]


下取整函數出現於若干刻畫質數的公式之中。舉例,因為
在
整除
時等於
,否則為
,所以正整數
為質數当且仅当[11]

除表示質數的條件外,還可以寫出公式使其取值為質數。例如,記第
個質數為
,任選一個整數
,然後定義實數
為

則衹用取整、冪、四則運算可以寫出質數公式:[12]

類似還有米尔斯常数
,使

皆為質數。[13]
若不疊代三次方函數,改為疊代以
為㡳的指數函數,亦有
使

皆為質數。[13]
以質數計算函數
表示小於或等於
的質數個數。由威尔逊定理,可知[14]

又或者,當
時:[15]

本小節的公式未有任何實際用途。[16][17]


- ^Ronald Graham,Donald Knuth andOren Patashnik(英语:Oren Patashnik). "Concrete Mathematics". Addison-Wesley, 1999. Chapter 3, "Integer Functions".
- ^Iverson, Kenneth E. A Programming Language. Wiley. 1962.
- ^Graham, Knuth & Patashnik 1994,第73頁.
- ^Graham, Knuth & Patashnik 1994,第85頁.
- ^Graham, Knuth & Patashnik 1994,p. 85 and Ex. 3.15.
- ^Graham, Knuth & Patashnik 1994,Ex. 3.12.
- ^7.07.1Graham, Knuth & Patashnik 1994,第94頁.
- ^Lemmermeyer 2000,§ 1.4, Ex. 1.32–1.33.
- ^Hardy & Wright 1980,§§ 6.11–6.13.
- ^Lemmermeyer 2000,第25頁.
- ^Crandall & Pomerance 2001,Ex. 1.3, p. 46,求和式的上限
可以換成
。尚有一個等價的表述:
為質數當且僅當
- ^Hardy & Wright 1980,§ 22.3.
- ^13.013.1Ribenboim 1996,第186頁
- ^Ribenboim 1996,第181頁.
- ^Crandall & Pomerance 2001,Ex. 1.4, p. 46.
- ^Ribenboim 1996,第180頁(譯文):「雖然該些公式毫不實用⋯⋯但邏輯學家希望清晰明白不同公理體系,如何推導出算術各方面,則或許與此有關⋯⋯」
- ^Hardy & Wright 1980,第344—345頁(譯文):「若數
的準確值⋯⋯可以無關質數的方式表達,則該些公式之任一(或一切類似公式)的地位將截然不同。似乎沒有此種可能,但卻不能完全排除。」
截尾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