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貴族爵位共有五等,依次為公爵(Duke)、侯爵(Marquess)、伯爵(Earl)、子爵(Viscount)和男爵(Baron)。除了公爵,所有擁有爵位的男性貴族在普通場合可稱為「○勳爵」(英文則是「Lord X」)。一般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稱為「(封號)勳爵」(英文則是「Lord (封號)」),例如:前英國首相罗伯特·詹金逊,第二代利物浦伯爵(Robert Jenkinson, 2nd Earl of Liverpool),就會普遍稱為「利物浦勳爵」(Lord Liverpool)另一例子是前英國外相理查·愛德華·傑弗里·賀維,亞伯拉昂的賀維男爵(Richard Edward Geoffrey Howe, Baron Howe of Aberavon),他的常用頭銜是「亞伯拉昂的賀維勳爵」(Lord Howe of Aberavon)或直稱「賀維勳爵」(Lord Howe)。其中,尤其是男爵的爵位在一般情況下僅指稱身分,不做為稱呼,因此一般稱呼男爵時,都應代替上「勳爵」一詞(如:衛奕信勳爵,而非衛奕信男爵)。只有在冊封和議會宣誓就職時才會直呼其為男爵的。蘇格蘭的男爵頭銜(Lord of Parliament)直譯為「入議會的勛爵」,一般也稱呼為「勳爵」。
英國國會的上議院正式名稱為“貴族院”(House of Peers),但因爲其成員都是“勛爵”,因此通稱為“勛爵院”(House of Lords),其英文簡稱即「the Lords」。21世紀以前,所有英格蘭“勛爵”都會自動成為上議院議員(蘇格蘭和愛爾蘭貴族則有名額限制)。《1999年上議院法令》取消了世襲貴族自動入議會的特權。
21世紀英國憲政改革之前,最高司法機關是國會上議院。上議院的司法權由上議院司法委員會執行。司法委員會在近代一般由專任的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組成。作爲上議院成員,獲任命為常任上訴法官的法官如果之前不是世襲或終身貴族,會在任命時加終身男爵銜。因此,過去的英國最高法官都是貴族,俗稱為“法官爵爺“或“法官勳爵”(Law Lords)。
另一英國頭銜,莊園領主(Lord of the manor),除了與貴族爵位無關,在議會亦無權利,該頭銜的作用只為指出頭銜持有人是莊園或領地的擁有人,並在地方享有某些特權而已;而該頭銜亦與社會地位無關。至於在大不列顛島和英聯邦的羅馬天主教主教,一般慣常敬稱「My Lord (Bishop)」,其中以教區主教和輔理主教更為常用,但這慣例不適用於總主教和樞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