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 good」的各地标准译名 中国大陸 公共物品 港澳 共用品[ 1] 臺灣 公共財[ 2] 日本、韓國 公共財 (こうきょうざい 、공공재 )
公共設施 公共建築及設施 概念 問題和解決方案 研究領域
在經濟學 中,公共財 (英語:public good ),又稱為社會財 (social good )與集體財貨 [ 3] [ 4] (collective good ),是一種既非排他性 又非競爭性 的財貨 (Good ),由一個人使用既不會妨礙其他人使用,也不會降低其他人的可使用性。[ 5] 因此,該商品必須對多個使用者有價值 ,也可以同時被多人使用。[ 6] 這與共有財 (common good ),這種具有非排他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競爭性的概念形成對比,如海洋中的野生魚類種群。如果捕撈的魚太多,魚群就會枯竭,因此必須限制其他人捕魚,這類型財貨屬於共有財。
資本財 可用於生產“…通常大規模提供給許多消費者”的公共財或服務。[ 7] 與其他類型的經濟財貨 不同,公共財被描述為“非競爭性”或“非排他性”,一個人使用既不會阻止其他人使用,也不會減少其他人的使用。[ 5] 同樣,使用資本財生產公共財可能會導致新的資本財的創造。在某些情況下,公共財或服務被認為是“...利潤 不足以由私營部門 提供...(並且)在沒有政府提供的情況下,這些產品或服務的生產量相對小或完全缺乏”。[ 7]
公共財包括知識 [ 8] 、官方統計 數據、國家安全 、通用語言 [ 9] 、執法 、公園 、免費道路 、電視 和無線電廣播 [ 10] 。此外,防洪 系統、燈塔 和街道照明 也是常見的社會財。遍佈全球之公共財不僅限於實體書籍 文學,還包括媒體、圖像和影片。[ 11] 例如,知識 在全球範圍內得到很好的共享。有關健康意識、環境保護議題和維護生物多樣性 的資訊是社會中每個人都可以獲得的常識 ,而不必阻止其他人獲取。此外,使用文化詞典分享和解釋當代歷史 ,特別是關於受保護的文化遺產 ,是人們可以自由獲取的其他知識來源。
公共財問題通常與“搭便車 ”問題密切相關,即不為財貨付費的人可能會繼續使用之。因此,財貨可能生產不足、過度使用或退化。[ 12] 公共財也可能受到訪問限制,然後可能被視為準公共財 ;排除機制包括公路使用收費 、擁堵收費(英語:Congestion pricing)和帶有只能由付費用戶解密的編碼信號的付費電視 。
關於如何衡量經濟中公共財問題的重要性以及確定最佳補救措施,存在大量爭論和文獻。
一些经济学家 [谁?] 认为公共財的存在,會導致市场失灵 ,因此应该由政府 提供或者有政府干预。
一般認為最早提出公共財理論的學者為保羅·薩繆爾森 ,在1954年的論文〈公共支出的純理論〉(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 )[ 13] 中,他稱呼公共財為集體消費財(collective consumption good ),並做出以下定義:
能由所有人共同享受的[商品],意即,每個個體在消費這個財貨時,不會導致其他也在消費這個財貨的個人,能夠消費的財貨有任何減少...
非競爭性,是指当一个人消费该財貨时,不会减少其他人对这种財貨的效益。比如說,如果某人吃了蛋糕,另一個人就吃不了這個蛋糕,所以蛋糕就不具有非競爭性。換言之,蛋糕這種財貨具有競爭性。又比如一個人看免費電視節目 ,並不會影響到另一人看該節目的權益,這種性質則稱為非競爭性。
因此,同一個公共財每增加一名消費者,所帶來的邊際成本 等於零。值得注意的是,生產一個新的公共財,所帶來的邊際成本依然大於零。在免費電視節目的例子中,我們能沒有成本地增加收看的人,但製作一個新的電視節目仍是涉及成本的。
非排他性指的是某人在付費消費一種財貨時,不能排除其他沒有付費的人消費這一財貨,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公共財的效用不可分割地影响整个公众,而不管其中任何个人有否付費。舉例來說,國防服務難以區分有付費和沒有付費的人,只能同時保護國內所有人,因此具有非排他性。
享用公共財而未付出代價者,稱為「搭便車者 」(英語:free-rider )。[ 14]
公共財的特征除了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还有一些其他的属性[ 15] :
不可分性:向所有人提供或是不向任何人提供 投资大,经营成本小 自然垄断 收费的成本过高 消费具有社会文化价值 「公共財、私有財」這一對概念與「公物 、私物」這一對概念的意義不同,但是常常被混淆,其實「公共財」並不是一般大眾所指的「公物」。
「公共財、私有財」這一對概念定義於競爭性和排他性兩個性質,而「公物、私物」這一對概念定義於財貨的所有權。「公物」指多數人共同擁有該物的產權 ,也稱為「共有資源、共有財」。公物是無法判斷擁有者的「無主物」,而私物則指一個人(或法人 )擁有該物品的產權。舉例來說,公共廁所沒有單一擁有者,所以是「公物」,但兩個人不能同時使用同一個廁所,不能算是「公共財」。[ 16]
公共財这一概念是,是一些經濟學家 [谁?] 提出「混合经济 」理论的重要依据。由于市场经济自身存在失灵 的情况,一些经济活动必需由政府出面进行组织,政府经济部门就有某种存在的必要。
1848年,經濟學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提出燈塔具有非排他性,私人生產無利可圖,應由政府提供。[ 17]
1954年,保羅·森穆遜 提出,燈塔具有非競爭性,多服務一艘船,所帶來的邊際成本等於零。為了讓社會利益極大化,燈塔不應收費,因此應由政府提供。[ 18]
然而,香港經濟學家張五常 卻提出反對的意見。他認為公共財仍然可由私人提供,向消費者收費。把公共財捆綁私有財銷售,以隔離不付費的人,便可有效收費。 [需要解释 ]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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