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或稱雇用、就業,是指兩位當事人之間透過契約締結有報酬之勞動行為的社會關係,其中一方为雇佣者(雇主、雇佣人、雇用者、雇用人、资方、甲方),另一方为被雇佣者(僱員、員工、受僱人、受僱者、受雇人、劳方、乙方),而「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从法律意义来看,通过双方契约之约定,“被雇佣者”为“雇佣者”工作(出卖劳动、提供劳务),「雇佣者」則提供報酬(即工資)予「被雇佣者」的法律關係,属于民法的范畴。
在美国,标准雇佣合约被认为是在一定的意义,雇主和雇员都可以自由终止雇佣在任何时候和任何事业,或为任何理由可言。不过,如果片面终止雇佣关系,由雇主主觀不公正的,雇员可以诉诸法律来挑战此种解雇。在有工会的工作环境,特别是纪律性剛性工會,直至并包括终止雇佣关系可以要求协助其管事主张代表雇员。如果非正式磋商管事与公司不解决问题,管事可以提起申诉,可结果通过一项决议内的公司,或者协商,调解或仲裁,通常之方同样由联盟律師代表。在非工会工作环境,在美国,不公正開除投诉可提请美国劳工部。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開除投诉可提请劳动部(安大略省)。在魁北克省,可向委员会提出国际标准仲裁 。如果就业或经济等不普遍,稱為失业。
雇佣者,即雇主,在中文术语里面指「老板」,指雇请被雇佣者(勞工)的实体或者个人,雇佣者通过支付薪水以交换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雇佣者范围包括从临时雇请褓姆的家庭到政府,直至各行各业的法人组织。在西方世界概念中,政府为最大的“雇佣者”,但是绝大多数劳动力资源分布于中小企业和个体企业当中。
藍領勞工
白領勞工雇员,又称员工,是指被雇请的任何个人,包括法律顾问、律师、會計師、摄像师等类别的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