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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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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鄉道
中華民國鄉道路線編號標誌
系统信息
形成1961年
长度7,403.454公里[1](4,600.293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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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鄉道乃依據中華民國《公路法》[2]第二條規定(聯絡鎮及鄉鎮與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而設置,2018年,全台計2,360條[已过时](含支線),總長度共有7,403.454公里(2018年資料[1])。由各政府負責管轄與養護。原省轄市境內鄉道均於2007年-2010年間解編。[3]

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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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道路線標誌為長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得視路線編號字數予以加寬;用以區分鄉道及區道之養護權責並與縣道市道標誌做為區隔。

  • 鄉道標誌(主線)
    鄉道標誌(主線)
  • 鄉道標誌(支線)
    鄉道標誌(支線)
  • 鄉道標誌(跨縣)
    鄉道標誌(跨縣)
  • 鄉道標誌(市養)
    鄉道標誌(市養)
  • 另一型鄉道主線標誌
    另一型鄉道主線標誌
  • 另一型鄉道支線標誌
    另一型鄉道支線標誌
  • 另一型跨縣鄉道標誌
    另一型跨縣鄉道標誌
  • 另一型市養鄉道標誌
    另一型市養鄉道標誌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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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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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道於數字編號前加上各縣之漢字簡稱,市境內鄉道一律取為簡稱(今日市境內鄉道已全數解編),跨縣鄉道則取經過的縣市簡稱依序排列,如:南高155線、桃北2線、中彰投120線、苗市竹4線等(今日跨縣鄉道均已拆分改編為編號不同的鄉道,里程牌上仍以跨縣鄉道編號標示者甚少)。

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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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於公路主管機關管理及用路人辨識,中華民國各級道路依其聯絡方向不同分為奇數及偶數,通常北南向及東北、西南向道路使用奇數編號;東西向及西北、東南向使用偶數編號。而每條公路的里程數亦依此方式自起點至終點標示里程。

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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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該鄉道支線起點所連接之鄉道編號置於前,後以「-」符號連接依阿拉伯數字排序的支線編號,如:苗2-1線、雲1-3線等。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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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鄉道體系可追溯至1961年進行的第一次公路普查,該次普查結果於1966年8月1日起在《省府公報》中詳列了各縣市鄉道公路里程表,係目前最早的一份鄉道文獻,此即為臺灣第一代的鄉道系統(1976年曾有過一次大調整[4],但仍維持相似的體系)。直至約1983年左右陸續將各縣市內鄉道系統重新整理、編號[4],與重整前系統相較,才有明顯差別。但今日各縣市對待鄉道的態度不同,有的積極於養護、掛里程牌,亦有錯置里程牌甚至完全不掛牌者,且整編後都市化地區未因應不斷修建的新路改編鄉道,導致臺灣鄉道系統變得有名無實。

2007年11月2日新竹市境內鄉道解編、2010年3月10日其餘四市所轄鄉道解編,故今日已無任何編號中冠有「市」字之鄉道。

公路法修訂後,直轄市已著手將市內鄉道解編,並改制為區道;臺南縣鄉道於2013年11月5日率先公告改制臺南市區道[5],而後高雄縣鄉道於2014年10月1日公告改制高雄市區道[6],臺北縣鄉道於2015年9月7日公告改制新北市區道[7],桃園縣鄉道於2017年7月28日公告改制桃園市區道[8];唯一僅剩臺中市境內的臺中縣鄉道尚未公告。

鄉道公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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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本島各縣及離島澎湖縣均有鄉道編制,金門縣[9]連江縣為無編號自立系統。各鄉道之起終點及里程等基本資訊依縣市別列於各縣市鄉道列表中,總述頁則描述該縣市內的鄉道路網分佈情形及養護概況。

總述


列表
今日情況
昔日演進
缺號情形
業務機關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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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1區道及鄉道公路里程及面積(ods). 交通部公路總局. [2019-09-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21). 
  2. ^中華民國公路法條文. [2010-08-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9). 
  3. ^交通部公告廢止基隆市、臺中市、嘉義市及臺南市鄉道[永久失效連結]
  4. ^4.04.1公路總局六十年專刊(PDF). [2010-08-21]. (原始内容存档(PDF)于2014-03-09). 
  5. ^交通部公告臺南市市道及區道.中華民國交通部. 2013-11-05 [2017-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7)(中文). 
  6. ^交通部公告高雄市市道及區道.中華民國交通部. 2014-10-01 [2017-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23)(中文). 
  7. ^交通部公告新北市市道及區道.中華民國交通部. 2015-09-07 [2017-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中文). 
  8. ^交通部公告桃園市市道及區道.中華民國交通部. 2017-07-28 [2017-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中文). 
  9. ^金門縣全境大多屬於都市計畫區,全部劃歸市區道路,但金門縣政府依據《金門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於2009年11月23日公告縣境內主要道路、次要及服務道路範圍,其中次要及服務道路與《公路法》鄉道定義類似,參見《金門縣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頁36-40。(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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