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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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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介紹的是曾存在于中央人民政府省级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单位。关于范围大致相同的中国传统地理大区,请见「中国东北地区」。
东北行政区
 中国的大行政区
1949年—1954年

東北行政區所屬地區
國家 中国
首府沈阳市
歷史 
• 成立
1949年
• 废除
1954年6月19日
今属于东北三省内蒙古赤峰市(当年南部3县3旗)、河北省承德市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北京市怀柔区北侧部分

东北行政区,简称东北大区东北区,是1949年成立的一个大行政区[1],大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前设立[2],1954年6月19日撤销,所属省级行政区由中央直辖[3][4]

东北行政区本级设中共中央东北局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军区三套班子,大区治所均设在沈阳市[5]。东北行政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亦设于沈阳市[6]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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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东北行政区设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等4个直辖市,辽东省辽西省吉林省松江省黑龙江省热河省等6个省、旅大行署区1个行署区。

1950年10月5日,东北人民政府命令撤销旅大行署区,设立旅大市[7][8]。调整后,东北行政区设5个直辖市、6个省。

1953年,中央决定将吉林省所辖的长春市,松江省所辖的哈尔滨市改由中央直辖。[9]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东北人民政府,设立东北行政委员会[10]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行政区所辖各省市改为中央直辖[3]

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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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建制撤销前,东北行政区管辖7个直辖市、6个省(括注省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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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49年). [2015-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8-31). 
  2. ^陈潮、陈洪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沿革地图集 1949-1999》. 中国地图出版社. 2003年10月.ISBN 7-5031-3184-5. 
  3. ^3.0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4年). [2015-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4. ^中华法学大辞典: 宪法学卷.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5: 123. 
  5. ^新中国六大行政区设立与撤销始末. [2011-11-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2-10). 
  6. ^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分院先后建立. 责任编辑:韩绪光. 中国法院网,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9-10-22 [2021-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9)(简体中文).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0年). [2015-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1年). [2015-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3年). [2015-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2年). [2015-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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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撤销
6大行政区
撤销後复设
2直辖市
已撤销
11直辖市
已撤销
14
东北区
华北区
西南区
已撤销
11省级行署区
已撤銷直辖
1地區
调整组建
5自治区
新設置
3省級行政區
曾拟设
1省級行政區
收录标准:1949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整的省级以上行政区(括注变动年份)和1949年前中共在東北、華北解放区設置的省份。
:加下划线者是中华民国法理行政区划下的省级行政区斜体者为其他国家的海外领土殖民地

区划索引:单位(代码)省级()>(副省级)>地级>县级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香港 • 澳门 •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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