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北行政区 | |
|---|---|
| 1949年—1954年 | |
東北行政區所屬地區 | |
| 國家 | |
| 首府 | 沈阳市 |
| 歷史 | |
• 成立 | 1949年 |
• 废除 | 1954年6月19日 |
| 今属于 | 东北三省、内蒙古赤峰市(当年南部3县3旗)、河北省承德市、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北京市怀柔区北侧部分 |
东北行政区,简称东北大区、东北区,是1949年成立的一个大行政区[1],大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前设立[2],1954年6月19日撤销,所属省级行政区由中央直辖[3][4]。
东北行政区本级设中共中央东北局、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军区三套班子,大区治所均设在沈阳市[5]。东北行政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亦设于沈阳市[6]。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东北行政区设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等4个直辖市,辽东省、辽西省、吉林省、松江省、黑龙江省、热河省等6个省、旅大行署区1个行署区。
1950年10月5日,东北人民政府命令撤销旅大行署区,设立旅大市[7][8]。调整后,东北行政区设5个直辖市、6个省。
1953年,中央决定将吉林省所辖的长春市,松江省所辖的哈尔滨市改由中央直辖。[9]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东北人民政府,设立东北行政委员会。[10]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行政区所辖各省市改为中央直辖[3]。
1954年建制撤销前,东北行政区管辖7个直辖市、6个省(括注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