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地獄議題延燒,執法日趨嚴格!有騎士因未暫停讓行人先行而遭罰 1,200 元並記點。當事人不服裁罰,控訴警方舉證錯誤,並強調是跟著車隊緩慢起步。然而,高等行政法院經詳細勘驗證據後,最終認定騎士確實違規,駁回其訴訟。
此案發生於 2023 年 8 月間,一名機車騎士行經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某路口時,因被現場警員目睹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而遭開單舉發。該騎士除了被處以 1,200 元罰鍰、記違規點數 3 點外,還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騎士對此裁罰深感不滿,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在訴訟中強調,當時正準備右轉中山路,路口共有 12 輛機車都在綠燈亮起後依序右轉。所有騎士都在等行人通過斑馬線後才緩慢起步,他是車隊中最後一個通過的,結果一過斑馬線隨即被警員吹哨攔下。他堅稱自己沒有故意不禮讓行人,也並未違規。此外,他指出警方採證照片上的時間與案發時間相差 10 分鐘,質疑警方舉證有誤。
案件進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官針對騎士提出的質疑,詳細檢視了警方提供的採證照片與監視器翻拍照片。法院發現,雖然兩者時間戳記略有不同,但照片中的人、車輛順序和地理環境等細節完全吻合,可判斷是警員的錄影設備時間未經校正所導致,舉證內容並無實質瑕疵。
法官進一步分析交通違規事實,指出採證照片顯示,在該騎士機車尚未進入行人穿越道前,行人已走到第一個與第二個枕木紋中間;當行人走到第二個與第三個枕木紋中間時,該騎士的機車則從第三個與第四個枕木紋中間通過。法官認定,當時機車與行人相距僅約一個枕木紋的距離,明顯不足以讓行人先行通過,構成違規事實。
法官最後強調,駕駛人領有駕照上路,即有義務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此案並無不能注意的客觀情事,因此該騎士縱使辯稱不是故意的,也應當承擔過失責任。法院最終認定原處分裁罰並無瑕疵,裁定駁回該騎士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指出,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均應暫停讓行人先通過,並與行人保持3公尺以上距離,也就是約1個車道寬度,或行人穿越道上3個枕木紋的間隔。
(相關報導:18萬元送進國庫!騎機車1動作一定重罰「直接吊銷駕照」,別等收罰單才知道違法|更多文章)駕駛行經路口未停讓行人,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6月30起,駕駛未停讓行人,導致行人輕傷,罰鍰起罰金額由新台幣7200元提高至1萬8000元;導致行人重傷,裁罰金額從原先1萬8000萬元至3萬元,直接比照致死,重罰3萬6000元,且另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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