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關於軍公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或其他機構、是否應受薪資限制的問題,引發高度爭議。尤其在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81、782、783號」解釋後,社會輿論出現各種誤解與錯誤詮釋,甚至被特定利益團體用來阻礙政策改革。
然而,仔細檢視這數宗解釋,其核心立場並非支持「退休再任領雙薪完全合理、毋庸規範」,更非否定立法者的規範權限;相反地,大法官在解釋中明確指出:立法者仍然可以、也應該在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的基礎上,針對退休再任者的薪資結構進行合理規範。換言之,釋憲結果揭示的問題不在於立法目的,而在於法律手段設計的粗糙與不精準。真正被宣告違憲的是法律規範的「技術性瑕疵」與「分類不當」,而不是立法本身的正當性。
然而,令人憂心的是:釋憲公布至今,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卻幾乎完全沒有作為。即便大法官已經清楚指出違憲的原因與可行的修法方向,相關主管機關依然以「大法官已宣告違憲」作為逃避政策責任的藉口,導致制度漏洞不但沒有被補強,反而在既得利益結構的運作下持續擴大、固化、深化。
本文試從三個層面分析此一現象:第一,大法官解釋的真正意義;第二,若不規範退休再任所產生的制度性危害;第三,政府在憲政指引下的怠惰與責任缺失。
首先,大法官解釋真正意指的是「手段違憲、目的合憲」許多人在釋字781–783號公布後產生重大誤解,以為大法官宣告「退休再任領雙薪」完全合理,因此政府不得再限制退休俸發放。這種解讀是完全錯誤的。
事實上,大法官肯認立法者可以對退休再任施加限制在這三個解釋中,大法官皆明確表示:基於公共利益、財政永續、世代正義、公平競爭與教育資源合理配置等目的,立法者具有權限對軍公教退休人員再任私校或其他有給職務者的薪資結構進行調整或限制。只要法律規範具合理性、比例性並符合平等原則,即屬合憲。
換言之,大法官沒有否定限制退休再任者薪資的可能性,反而開放了更精準、更制度化的立法空間。真正違憲的是現行法律設計粗糙、不精準。大法官認定現行制度違憲,主要基於下列三個理由:分類不清楚:現行法律將所有退休後再任者一體適用,不論職務內容、薪資來源、任職性質、是否具有利益衝突風險,皆採同一標準,導致過度概括。法律目的與手段間缺乏實質關聯:例如某些職務與決策權無關,無人脈關係運用之虞,卻仍被一律停止月退俸,違反比例原則。法律手段未能有效達成立法目的:例如真正具利益衝突風險的職務並未被釐清,導致規範過於寬泛或過於狹窄。
這些都是立法技術問題,而不是政策方向問題。大法官並未肯認「退休再任領雙薪完全正當」。若將解釋文讀得足夠仔細,可以發現大法官在多處表示:若立法者能提出更精確的規範,例如根據「職務性質」、「薪資額度」、「聘任程序」、「利益衝突程度」等分類,完全可以重新制定合憲版本的限制制度。因此,解釋結果給出的不是「不准立法」,而是「請重新立法」。(相關報導:孫鳳群觀點:停止年金遞減合法合理,不要再抹黑軍公教!|更多文章)
其次,不規範退休再任的制度性危害:雙薪、門神效應、世代不公與學術扭曲。政府機關對此議題的怠惰並非只是行政效率問題,而是攸關公共制度運作、學術獨立、財政永續以及世代正義的重大風險。雙薪問題導致世代剝奪與財政負擔。許多退休軍公教人員在年僅50多歲即可退休,不久後即受聘至私立大學或其他機構,擁有完整月退俸的同時還領取高額薪資。
此現象造成三大問題:國家年金支出增加且早期支領時間拉長;青年學者的專任教職機會被壓縮,世代資源嚴重不均;人才市場扭曲,不是用能力聘人,而是用背景、資歷、人脈聘人。這絕非個人選擇問題,而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結構性失衡。況且,「門神效應」也造成學術與政策雙重扭曲。私立大學為了取得評鑑優勢、補助資源或行政機關的好感,積極延攬具有公部門人脈或權力影響力的退休官員。此現象導致:學術界聘任不再以學術能力為主,而是以「人脈、背景」為優先;可能扭曲行政機關在補助分配、政策評鑑上的中立性;形成自我強化的利益結構:延聘門神→評鑑優勢→補助增加→有更多財力延聘門神→評鑑更有利。
這對高等教育的獨立性與公正性是極大危害。這甚至也損害了青年世代的公平環境與職涯發展。青年學者投入多年時間培養學術能力,卻在求職市場上不敵「具有退俸+關係+行政歷練」的退休官員,形成明顯不公平競爭。長期來看,將導致:高等教育人才斷層加劇;年輕世代對國家制度失去信任;研究品質下降,因聘任不以學術能力為優先。目前對私校聘任退休官員缺乏:聘任程序透明度;利益衝突申報義務;公評機制等。制度黑箱化使「門神效應」更容易生根。
又,政府的怠惰與迴避:明明可立法卻選擇不作為釋憲後最嚴重的問題,不是法律被宣告違憲,而是政府反應中的「集體不作為」。行政機關以「被宣告違憲」為藉口逃避。許多主管機關宣稱:「既然大法官宣告違憲,那我們現在不能再做規範」。此說法完全錯誤。正確狀況是:大法官僅否定現行手段,不否定立法目的。大法官明確指出可改善方向,並未排除新立法。行政機關可重新設計制度,只要手段更精準即可。行政部門卻以錯誤理解為藉口,選擇袖手旁觀。
目前為止,立法機關沒有提出任何替代方案。立法院也沒有提出新版本的退休再任規範草案,也不曾舉辦公開的政策討論。這顯示立法部門對該議題保持刻意冷處理,可能是因為涉及多數立委背後的利益結構。這導致政策責任在行政、立法間被互踢皮球。行政部門說:「這是立法院要主導」,立法部門又說:「行政院要先提案」。結果誰都不動。這種「政治推諉」是典型的制度性怠惰。雪上加霜的是,利益團體以錯誤詮釋阻礙改革。不少既得利益者刻意散播「釋憲後不能再立法」的錯誤說法,用來維持自己在教育市場或其他機構中的優勢地位。政府怠慢未予澄清,反而默許此一錯誤敘事蔓延。
最後,改革方向其實明確:大法官已提供制度指引,大法官指出若要合憲,立法者應朝以下方向調整:1.職務分類更精準:區分行政職、教學職、研究職、人脈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職務等。2.薪資限制更具比例性:例如超過一定薪資才調整退俸,而非全面停止。3.利益衝突防範機制:例如必須申報利益衝突或迴避特定決策。4.聘任程序透明化、專業化:避免因背景因素而產生不當聘任。5.建立監督機制:例如教育部審查聘任正當性。這些改革方向完全合憲,也完全可行。
結語:憲法不是改革的阻礙,而是改革的指南,大法官解釋的目的,從來不是阻擋改革,而是確保改革在憲政秩序下更精準、更合理地推動。如今憲法界線已經劃定,方向也已明確,真正的問題只剩:政府是否有勇氣面對既得利益,承擔改革的政治代價。若行政與立法部門持續怠惰,不僅浪費了大法官提供的憲政指引,更等於讓:雙軌薪資、門神效應、世代不正義、學術環境扭曲、青年機會流失等問題繼續侵蝕國家制度的根基。最終受害的不只是青年學者、納稅人或高等教育,而是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與國家長期競爭力。(相關報導:孫鳳群觀點:停止年金遞減合法合理,不要再抹黑軍公教!|更多文章)
*作者為高教工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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