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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林进一步写道: 这一类语言之所以显得有理,是因为我们承认:以某种目标的名义,例如正义,或大众健康的名义,来对人们施以强制,是可能的,而且有时是有理由的;因为群众若是在民智已开的阶段,他们自己也会去追求这些目标,如今他们没有去追求,只是因为他们盲目,无知或腐化。如此一来,我很容易认为,我是为了他们自己,为了他们的利益,而强制他们。于是,我就是在宣称:我比他们自己,更明白他们需要的是什么。其中隐含的意思,充其量只是:如果他们和我一样理性、睿知、并且也和我一样,了解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就不会抵制我。但是,我却可以利用这一点去作更多的要求。我可以声言,他们实际上是在追求他们于蒙昧状态下有意抵制的目标,因为他们内心里有某种奥妙的东西,某种潜在的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或“真正的”目标,这种奥妙的东西,虽然被他们表面上的感觉、行动,或语言所掩饰,却正是他们“真实的”自我。而处于现时时空中的,可怜的“经验自我”(empirical self),对这个“真实的”自我一无所知,或所知极少。只有这个内在的精神的自我,才是唯一的自我,它的愿望,才值得我们考虑。一旦我采取这样的观点,我的立足点,就可能使我忽视人类或社会的实际愿望,借人们的真实自我为名,并且代表那个自我,去欺凌、压迫、折磨他们,同时心里却还坚持认为:只要是人类的真正目标,诸如:幸福、责任之履行、智慧、公正的社会、或自我完成等,便一定能和他们的自由吻合,而这自由即是:自由地选择他“真正的”,但却经常埋没而未得表明的自我。①注释①:伯林:《两种自由概念》,第212~213页。 引自第160页 在他(梁启超)的眼里,中国正处在野蛮时代,所以只有所谓的个人自由。他说: 使其以个人自由为自由也,则天下享自由之福者,宜莫今日之中国人若也,绅士武断于乡曲,受鱼肉者莫能抗也,驵商逋债而不偿,受欺骗者莫能责也,夫人人皆可以为绅士,人人皆可以为驵商,则人人自由亦甚矣。不宁维是,首善之区,而男妇以官道为圊窬,何其自由也。市邑之间,而老稚以鸦片为菽粟,何其自由也。若在文明国,轻则罚锾,重则输城旦矣。① 在梁启超看来,当时的中国社会,正是一种凭藉着所谓强者的权力、势力而对弱者行使个人自由的社会,也就是中江兆民所说的“唯力是视”的无秩序、无法律的社会。在梁启超看来,野蛮时代人类虽因统治力薄弱而处于一种自由状态,但是此种自由“不敢谓之自由”,因为这只可能算是一种野蛮时代的“自由之俗”,而无“自由之德”。注释①:梁启超:《新民说》,第45页。《合集》专集之四。 引自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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