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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股东权

  类别股股东权,指专属持有特定类型种类股股东的权利。

  新《公司法》第144条规定了公司可以发行的类别股包括: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目录

      类别股概述

        所谓类别股是指突破原《公司法》同股同权的限制,而允许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发行股东权利受到部分限制的特殊股。这种公司治理结构也常被称作“同股不同权”或“同类别同权”,与之相对应的是“普通股”和“同股同权”,即公司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享有同样的权利。类别股制度的核心在于股权的类别化,即公司可对不同类别的股权设置具有差异性的股东权利。

        根据新《公司法》及其配套规定,类别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优先或劣后分配利润或清算剩余财产的股份:这类股份在公司分配利润或清算时享有优先权或劣后权。

        2.表决权数多于或少于普通股的股份:这类股份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拥有不同于普通股的表决权。

        3.转让受限的股份:这类股份的转让需要得到公司的同意或其他特定条件的满足。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这是一个开放式的兜底条款。

        类别股制度解读:

        同股同权是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则,但对于某些公司来讲,比如通过融资获得资本,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和扩张,但是核心领导团队又不希望丧失公司管控权力,这就出现了同股不同权的现实问题;同样某些公司创始人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用很小比例的股权,获得较大的表决权,禁止权利分离原则的限制被逐渐打破,股权的经济效益与表决控制权之间的等比例关系不再一成不变,公司股权出现了多种形式,类别股应运而生。

        在此背景下,公司法突破传统普通股制度下股权结构单一化的局限,引入类别股制度。公司发行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的股份,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本集聚能力,从而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因此,对很多创新型公司和高新型公司而言,类别股制度可以为其提供更灵活的股权结构设置,通过发行特别表决权股,公司可以保持创始人或管理层的控制权稳定性,同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金,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和公司的需求。例如高科技公司通常需要大量的研发投入和长期资本支持。通过发行优先股等类别股,公司可以吸引更多的长期投资者和资金,同时保持公司的稳定性和创新能力,同时降低融资成本和提高融资效率。

      股东权概述

        股东的权利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其出资或持股在公司中享有的各项权利,股东需要通过其权利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和管理。在现代的企业制度中,股东权利的配置与行使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要素。因此,了解股东的权利对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公司治理设计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资产收益权

        1.分红权

        基本概念: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对应法条:《公司法》第210条

        2.剩余财产分配权

        基本概念: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对应法条:《公司法》第236条。

        二、参与决策权

        1.表决权

        基本概念: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表决,表决权比例一般按出资比例确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应法条:《公司法》第65条

        2.重大事项决策权

        基本概念: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应法条:《公司法》第116条

        三、知情权

        基本概念: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需书面说明目的)。

        对应法条:《公司法》第57条

        四、股权转让权

        1.股权自由转让

        基本概念:股东可依法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对应法条:《公司法》第84条

        五、优先认股权

        1.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

        基本概念: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对应法条:《公司法》第227条

        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1.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基本概念:在满足法定条件时,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对应法条:《公司法》第89条

        七、诉讼权

        1.直接诉讼权

        基本概念:股东可起诉公司或董监高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应法条:《公司法》第52条、第57条、第89条、第190条

        2.股东代表诉讼权

        基本概念:公司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对应法条:《公司法》第189条

        八、提案权与质询权

        1.临时提案权

        基本概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临时提案。

        对应法条:有限责任公司参照适用《公司法》第115条

        2.质询权

        基本概念: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质询,董监高应如实说明。

        对应法条:有限责公司参照适用《公司法》第110条、第187条

        九、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权

        1.自行召集权

        基本概念: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履行召集职责时,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对应法条:《公司法》第63条

        十、其他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基本概念:股东有权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基本法条:《公司法》第95条、第178条(消极条件)

        2.监督权

        基本概念:股东有权监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提出建议。

        对应法条:《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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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0].     编辑 |删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编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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