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氏族谱凡例
O族中支派虽繁,然皆出自一本谱中,固所不遗。栋详阅旧谱,疑六世祖冲玄公之手著也。水源木本,固条分而缕析矣。至邦彦、邦英二公,不知何公之子,今亦无从考据。而吾谱三易稿而未敢削去者,当必有说。此外,不可滥入。惟宁海州东三十里上f系信公之后。信公者,五世祖^公之胞弟也。^公而上,载之甚悉。下而信公之子孙,谱独不载。疑彼自有谱,毋庸再注。
O谱中所载,自广公而下,凡二十余世,特亨公之一线尔。亨公之苗裔且存什一于十百。其他远族之不相闻问者,指不胜屈。盖自宋而元而明,屡遭兵灾,死亡无后者不可知。而播迁异域蕃衍于后者,安知不大有人在耶?我族中人能得其渊源,所自与吾实出一本,即引为同族可也。不然,虽居处甚近,未审所出,不得妄入谱牒。
O族中有无子者,虽传世远近不一,亦必一体而详列之。不因其后之无人,遂并其前世而略之也。
O谱中名氏之下,必详其生卒年月日时,而寿之修短于兹可见,即葬于某处,亦所必书。盖后世子孙不知先人之墓地,而为他人所侵占者多也,此诚不可不书。然谱中缺略亦复不少,知之不能尽书也。
O族中或居官,或士农工商,及闺中妇女,其有善可称节义足著者,宜特为标举载之家乘。庶可以旌善而示后,历久而不湮也。惜乎!不能道其详,亦不得不从略矣。
O谱中男某讳配某氏,皆大书并列,尊卑同体,礼固当然。侧室则矮一头,嫡庶之分不容纹也。其改嫁而无子者,不书。至有子而改嫁者,不书则不知其子之所自出,故注改嫁字讳某之下而仍存其氏云。
O谱中配某氏必本其所自出。曰某邑某里某职某公之女,或并录其祖与兄弟胞侄之以名字著者,盖正配未有不待父之命者也,于再蘸则不书。吾族之女配他族者,亦必本其所自出,曰某公第几子某,至再蘸则不书。然亦有六礼具备而不详其所自出者,知之未详,姑从阙略耳。
O谱中生员,多泛注庠生。今分而别之,或廪或增或附或武生,书之必详。
O谱中所畜异姓之子,给与田产亦无不可。然不得引为己出,滥入谱牒,以纹宗嗣。
O是集所载,一遵万历丙戌始创旧式。虽其中不无增减,然皆确有证据,旁注甚悉。间有世代不明而亦赘于后者,系雍正八年所加,原无考据。至各卷旁注未免添以己意,愚不能文,以候将来之去取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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