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执法方式的探讨又进一步——对经验断案和钓鱼执法这类当今警界破案中经常使用的方式进行了分析。
经验断案、诱导犯罪其实都是执法“捷径”。通过破案经验判断排查嫌疑目标、创造条件诱使、或者迫使嫌疑人犯案并抓现行都是在破案证据不足下使用的奇招怪招,可悲的是,这样的方式虽然严重违反程序,但还常常奏效(谨慎使用的前提下)。
通过心理色相预判犯罪其实也是类似的情况,在目标连犯罪嫌疑人都算不上的情况下,仅因为心理分析有犯罪的“可能”就要收监、受到歧视、损失社会权利,即使是在“对绝大多数人都有效”的情况下,也是极富争议的。
“明明是一丘之貉,为什么对犯罪预判就接受不了呢?”我想这是老虚这一话留下的问题吧。
另外再看当下,其实钓鱼执法在一些国家已经明确成为非法调查手段了,我记得美国就曾经有过钓鱼执法最终证据不被法院采信的情况,祈祷将来的的社会不会使用这种不靠谱科技吧。